帶病買保險,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可以賠,真的嗎?

“帶病買了保險,只要兩年內不理陪,以後就可以賠了”。這是真的嗎?

明確告訴你,NO!

帶病買保險,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可以賠,真的嗎?

這個問題涉及到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什麼是兩年不可抗辯

“兩年不可抗辯”也稱為“不可爭議條款”,指的是在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後,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否則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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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並不代表著明知身體有異常依然投保的行為會受到保護。

《保險法》第16條規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通俗理解,你不如實告知,過了兩年了,保險公司要賠;但是買保險前確診了有這種病,雖然過了兩年,還是不賠的。

帶病買保險,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可以賠,真的嗎?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投保人戴某,女,48歲,於2014年1月27日購買了重疾險,戴某如期繳納了三年保險費。2016年4月6日,戴某確診為腦膜瘤,隨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在展開調查後得知,戴某投保前在某醫院已經確認患有腦膜瘤。2016年5月27日,保險公司以戴某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不進行賠付。

戴某進行上訴,法院以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事故已經發生為由,維持原判。因為戴某買保險時,已經確診了腦膜瘤,沒有如實告知,即使買到保險過了兩年,也是不能賠付的。

帶病買保險,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可以賠,真的嗎?

知道有病了再去買保險,是不行的!即使賣給你了,表面上是幫了你大忙,其實是銷售員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

保險公司核保嚴一點是好事,事先告訴你不能買,也比買了以後得不到賠償,白交了保費好。

帶病買保險,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可以賠,真的嗎?

消費者不要抱有鑽空子心理。 請各位理智的想一下,如果這個病兩年後可以賠付,那保險公司肯定會虧死呀!利用了消費者貪小便宜、僥倖心理進行誘導銷售,這是個套路啊!

這是個信息很透明的時代,在醫院有任何檢查或者治療記錄,在藥店有購藥記錄,都可以查的到,理賠時證明你是帶病投保的。除非有病一直瞞著,一直不進行治療,在任何醫療機構都沒有記錄,那麼過了兩年後,保險公司也拿不出證據,這樣你能得到賠付。

帶病買保險,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可以賠,真的嗎?

保險公司雖然強調要對產品進行全面介紹,但是銷售員卻是各種各樣的,為了促成銷售,對合同斷章取義,不提限制條款,造成理賠糾紛。當然保險公司也可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銷售員賣的出去就行。如果理賠了,那是保險公司應該做的,保險公司不算虧;得不到理賠,保險公司就算賺了。總之保險公司不虧。

帶病買保險,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可以賠,真的嗎?

這就像是賣鞋,鞋子有瑕疵但是不容易看出來,店鋪不會把它丟掉,銷售員賣的出去就賣,賣不出去拉倒。客戶發現了問題,過了包退期,退了的話是店鋪應該承受的損失,不退的話店鋪也有理,也算賺到了,總之店鋪不吃虧。

最後告誡大家,保險法也是保護誠實老實人滴,不會讓投機取巧的人得逞滴,大家不要心存僥倖,天上不會掉餡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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