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補充公告

證券代碼:603222 證券簡稱:濟民製藥 公告編號:2018-087

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補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1月30日披露了《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 公告編號 2018-084),詳情請見《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刊發的公告。現將有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公司全資子公司聚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民生物”)與別湧、楊緒劍、沈鵬共同投資設立山東聚潤功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聚潤”),該公司已於2018年10月18日完成工商登記手續,並取得《營業執照》。

山東聚潤自成立後,股東未實際出資,亦未實際開展經營業務。

對於上述事項,公司董事在2018年11月30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對該項關聯交易進行了審議。因本次交易中聚民生物與關聯自然人的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根據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規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由此對投資者帶來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2月4日

證券代碼:603222 證券簡稱:濟民製藥 公告編號:2018-088

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撤訴的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撤訴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為被告

●涉案的金額: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利息1350313.69元(截止2018年6月25日)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原告已撤訴,涉案保證合同已無條件解除,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影響。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7)浙0825民初3992號之一】,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龍游支行(以下簡稱“溫州銀行龍游支行”)向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浙江龍游法院”)就其訴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被告一)、王建松(被告二)、葉曉慶(被告三)、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被告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提出撤訴申請,浙江龍游法院已准許溫州銀行龍游支行撤回起訴。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8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關於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傳票及民事起訴狀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8-067),原告溫州銀行龍游支行與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被告一)簽訂編號為901022015企貸字00057號、00058號、00059號《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因到期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為由,將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王建松、葉曉慶及擔保人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訴至浙江龍游法院,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萬元及利息71837.7元(暫計至2017年10月31日)。

(2)判令原告對被告王建松、葉曉慶所有的坐落於龍游縣太平東路10號的抵押財產(房產:龍房權證龍游鎮字第3-012019號,土地:龍游國用(2000)字第101-1542號)折價、拍賣、變賣等所有款項在5918.9萬元最高債權餘額範圍內優先受償。

(3)判令原告對被告王建松、葉曉慶所有的坐落於龍游縣太平東路10號的抵押財產(房產:龍房權證龍游鎮字第3-012018號,土地:龍游國用(2000)字第101-1541號;房產:龍房權證龍游鎮字第3-012020號,土地:龍游國用(2000)字第101-1540號)享有第二順位抵押權,對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在最高額3500萬元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4)判令被告王建松、葉曉慶對被告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4200萬元最高債權餘額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判令被告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對被告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由各被告承擔。

二、 本次訴訟和解與撤訴情況

鑑於各方均有意以庭外和解方式解決合同糾紛,2018年11月30日,溫州銀行龍游支行與盛智英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標的債權為:編號為901022015企貸字00057號、00058號、00059號《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及901022016個貸字00038號《自然人借款合同》項下債權。截至2018年11月30日,上述債權本金共計48804104.72元,債權利息共計4691890.91元,債權本息共計53455995.63元。

(2)標的債權的轉讓日為:盛智英根據本協議約定將標的債權轉讓價款全部支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之日。自該日起,與債權有關的全部權利轉讓至受讓方,受讓方由此代替原債權人享有債權並承擔與債權有關的風險。

(3)標的債權轉讓的價款為:53455995.63元。

(4)標的債權轉讓款的支付時間為:盛智英於2018年11月22日向溫州銀行龍游支行劃付保證金1000萬元整,剩餘款項43455995.63元於2018年12月5日前支付完畢。

盛智英於2018年11月22日向溫州銀行龍游支行支付了債權轉讓保證金1000萬元,於2018年11月30日向溫州銀行龍游支行支付了剩餘債權轉讓價款43455995.63元,並於2018年12月2日向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出具《保證合同解除函》,主要內容如下:

(1)盛智英在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後將成為涉案債權的債權人,享有涉案債權對應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所約定的權利。

(2)盛智英已明確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無須就涉案債權承擔任何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

(3)盛智英同意在受讓債權後以債權人身份解除溫州銀行龍游支行與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溫銀901022016年保字30002號、溫銀901022016年保字30003號、溫銀901022016年保字30004號共三份《溫州銀行保證合同》。

三、本次訴訟和解與撤訴執行情況

2018年11月30日,原告溫州銀行龍游支行向浙江龍游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浙江龍游法院裁定如下:本院已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解除對被告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王建松、葉曉慶價值4200萬元的財產的查封。

2018年11月30日,盛智英已按《債權轉讓協議》支付了債權轉讓款,取得了與涉案債權有關的全部權利。

2018年12月2日,盛智英以債權人的名義向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發出《保證合同解除函》,明確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無須就涉案債權承擔任何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並無條件解除了溫銀901022016年保字30002號、溫銀901022016年保字30003號、溫銀901022016年保字30004號共三份《溫州銀行保證合同》。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因本案原告已撤訴且涉案保證合同已無條件解除,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影響。

五、備查文件

《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7)浙0825民初3992號之一】

《保證合同解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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