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中:從刑事制度上為民營企業創造寬鬆的環境

本報記者 屈麗麗 北京報道

“對民營企業,你首先要留得住,然後才能說高質量的發展。”

12月1日,在京都律師事務所主辦的“落實產權保護精神,助力民營經濟持續發展”研討會上,著名法學家陳光中教授如是表示。

在陳光中看來:“我國的民營企業在當前遇到了很大的困難,在有的地方也可以說面臨著崩潰的邊緣,其背後有很多複雜的因素,包括外部環境的因素,但是僅就內部因素來說,對民營企業地位的重視及其相關的權利保障,過去在觀念上和實際措施上都很不夠。而且存在一些錯誤的看法,尤其是對民營企業家(不論大小)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保障存在著很多問題。”

作為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之一,陳光中指出:“對民營企業家的問題,應該做到當寬則寬,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儘量從寬來處理。”

同時,陳光中認為:“給民營企業家以寬鬆的環境,不僅限於經濟環境的寬鬆,更重要的是政治環境的寬鬆、法律環境的寬鬆以及司法環境的寬鬆,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寬鬆的環境,民營企業家都長著兩條腿,人可以跑,資金可以轉移,你是想留也留不住的,更不要說自主創新、高質量的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對民營企業的財產扣押,無論國內外,都存在刑事、行政、民事三個方面的內容。但僅就刑事方面來看,陳光中認為,當前我國對民營企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保障存在許多問題。

“過去一些民營企業家,有的當然有不規範的行為,或者涉及到犯罪,或者涉及到一些違法;但有的也未必是違法、未必是犯罪,卻不僅進行了行政上的處罰,而且進行了刑事訴訟的追究,有的沒收了財產,而且抓到人、判了刑,這個企業差不多也可以說是樹倒猢猻散,這個企業就垮了,很多工人就失業了。”

陳光中表示:“中央已經明確,民營企業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非常重要的,那麼,如何從司法的角度為民營企業創造寬鬆的環境呢?我認為從刑事方面要切實做到以下幾條:第一,罪行法定,確實是法律規定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嚴格控制和嚴格準確適用法律。

第二,證據裁判,真正要追究一個人的犯罪,必須是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證據不充分,就不能定罪。

第三,疑罪從無,如果說達不到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上屬於構成犯罪的,或者屬於不明確的灰色地帶的,證據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應該堅決做無罪處理,不能疑罪從輕,而必須是疑罪從無。不能懷疑一個人,就判他輕罪,這是不行的。”

除了以上三條原則之外,陳光中認為還有一條,即“當寬則寬”:“當然民營企業主要是經濟犯罪,但是經濟犯罪的罪名也是相當多的,而行政懲罰方面就更不要說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