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从刑事制度上为民营企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本报记者 屈丽丽 北京报道

“对民营企业,你首先要留得住,然后才能说高质量的发展。”

12月1日,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落实产权保护精神,助力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如是表示。

在陈光中看来:“我国的民营企业在当前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有的地方也可以说面临着崩溃的边缘,其背后有很多复杂的因素,包括外部环境的因素,但是仅就内部因素来说,对民营企业地位的重视及其相关的权利保障,过去在观念上和实际措施上都很不够。而且存在一些错误的看法,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家(不论大小)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存在着很多问题。”

作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之一,陈光中指出:“对民营企业家的问题,应该做到当宽则宽,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尽量从宽来处理。”

同时,陈光中认为:“给民营企业家以宽松的环境,不仅限于经济环境的宽松,更重要的是政治环境的宽松、法律环境的宽松以及司法环境的宽松,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宽松的环境,民营企业家都长着两条腿,人可以跑,资金可以转移,你是想留也留不住的,更不要说自主创新、高质量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扣押,无论国内外,都存在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内容。但仅就刑事方面来看,陈光中认为,当前我国对民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存在许多问题。

“过去一些民营企业家,有的当然有不规范的行为,或者涉及到犯罪,或者涉及到一些违法;但有的也未必是违法、未必是犯罪,却不仅进行了行政上的处罚,而且进行了刑事诉讼的追究,有的没收了财产,而且抓到人、判了刑,这个企业差不多也可以说是树倒猢狲散,这个企业就垮了,很多工人就失业了。”

陈光中表示:“中央已经明确,民营企业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如何从司法的角度为民营企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呢?我认为从刑事方面要切实做到以下几条:第一,罪行法定,确实是法律规定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严格控制和严格准确适用法律。

第二,证据裁判,真正要追究一个人的犯罪,必须是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据不充分,就不能定罪。

第三,疑罪从无,如果说达不到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上属于构成犯罪的,或者属于不明确的灰色地带的,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应该坚决做无罪处理,不能疑罪从轻,而必须是疑罪从无。不能怀疑一个人,就判他轻罪,这是不行的。”

除了以上三条原则之外,陈光中认为还有一条,即“当宽则宽”:“当然民营企业主要是经济犯罪,但是经济犯罪的罪名也是相当多的,而行政惩罚方面就更不要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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