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模式下關於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的問題分析

固定總價模式下關於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的問題分析

目前建築市場上,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招投標已普通適用,其相對於傳統定額計價模式更加簡潔直觀,符合市場需求。另外,實踐中發包人基於認為固定總價合同易於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且也想通過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將合同履行過程的大部分風險轉移給承包人,從根本上控制工程造價不突破預算等緣由,許多發包人選擇與承包人簽訂固定總價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招投標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常常出現漏項、少算等情況,而導致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爭議乃至糾紛。

本文主要就發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單及圖紙採取固定總價招標的項目,兩種常見典型情形下,工程量清單錯漏的責任承擔問題,結合司法裁判案例進行論述分析。

一、導致工程量清單錯漏的緣由

發承包人就工程結算的爭議事由常見有兩種,一種是價的爭議,一種是量的爭議。當採用固定總價招標時通常會在合同中明確工程量清單中綜合單價固定,則除措施費等費用爭議外,固定總價合同雙方更多是針對量發生爭議。量差的主要緣由來自工程的發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標資料中,沒有能把工作內容明確地反應在工程量清單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單和設計施工圖紙不匹配,由此便會導致工程量清單錯漏,筆者簡單列舉可能存在的以下幾點具體原因,供參考分析。

例如:1、工程圖紙的設計深度和廣度難以達到實際施工的要求,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需要進一步深化設計,甚至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圖紙僅為初步設計圖紙或僅為方案圖、效果圖,這就會導致編制工程量清單的工作者遺漏施工內容。2、編寫工程量清單的人員不熟悉圖紙。由於工作人員的精力問題、經驗問題或招投標時間緊張等原因,難以在一項工程中非常詳細地把握工程圖紙上所有的事項。3、工程圖紙的不規範,或者圖紙印製的不清晰,由此導致報價偏差的現象發生。4、清單編制人員沒能深入瞭解一項工程的施工工藝與技術規範和流程,致使一些施工內容被遺漏,等等。

二、關於固定總價對應的工程量包乾範圍

關於固定總價包乾合同對應的工程量計量基礎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以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為包乾對象,二是以施工圖中的施工內容為包乾對象。 發生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計算錯誤等問題,法院處理時首先會看合同約定固定總價包乾範圍,然後判斷承包人實際施工工程量與固定總價包乾工程量之間量差的範圍。

同時,這裡不得不提下施工圖紙與工程量清單之間的關係,在工程量清單計價實施之前,工程範圍的表述形式一般只有圖紙。工程量清單實際就是對圖紙和技術標準要求所顯示工程內容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相對於圖紙而言,招標清單更具有可讀性,更方便投標人進行報價。鑑於清單是對圖紙和技術規範的翻譯,也就註定了圖紙,技術規範與工程量清單之間的因果關係,並由此進一步決定了,無論單價合同還是總價合同,圖紙及技術規範的合同地位應高於工程量清單。(GF—2013—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通用條款部分關於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約定也正是上述觀點的體現。

綜上,筆者認為,發、承包人對於固定總價包乾對應的施工內容在合同中作出相應明確約定十分重要,建議以施工圖中的施工內容為固定總價包乾對象,工程量清單作為參考。這樣更符合清單與圖紙之間的關係。

三、關於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的承擔

既約定採用清單計價方式又約定固定合同總價的情況,因工程量清單量差產生的糾紛較多,且處理起來涉及的事由也相對複雜。筆者主要就常見的:(一)招標人招標未提供明確施工圖紙;(二)招標人通過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將工程量清單錯漏風險轉移給投標人。上述兩種典型情形下,結合司法判例,對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承擔問題的觀點研究整理如下。

(一)項目固定總價招標僅提供初步設計,其與之後通過審批的施工圖存在重大差異,則工程量清單量錯漏責任如何認定?差異部分如何結算?

根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第12.1條,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2)《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 2.0.12條,總價合同指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7.1.3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可採用總價合同。

綜上文件精神,筆者認為,適合採用固定總價招標的前提是其相應設計施工圖已經出具完成。但是鑑於建築工程產品的特殊性,實踐中許多發包人為儘快推進招標程序及後續施工許可證的辦理工作,會在施工圖尚未出具的情況下編制工程量清單,並進行工程招標。對此司法裁判通常有以下兩種觀點:

觀點一:項目招標僅提供初步設計,與之後的施工圖存在重大差異,應認定屬於工程變更,承包人已實際完成施工但工程量清單未包含的差異部分應納入工程造價。

參考案例

案例名稱:泗洪中泰熱電有限公司與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

審理法院及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民終字第0073號;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因招投標時涉案工程的施工圖紙尚未確定,中泰公司招標時提供的初步設計工程量清單中不包含廠區熱網管道的工程量,並且初步設計圖紙中不含廠區管網的圖紙,中泰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提供的施工圖與初步設計存在重大差異,該差異並非山西安裝公司投標時漏報所致,故該差異應視為變更工程,計入鑑定造價之中。

觀點二:項目招標未提供施工圖,清單所列工程量與實際工程量差異部分屬於漏項、計算錯誤導致,發包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承包人也應承擔部分報價的風險。

參考案例

案例名稱: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及案號: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961號;

裁判觀點:本院認為,當工程項目只有初步設計,沒有明確施工圖時,清單所列工程量會因漏項、計算錯誤而與實際工程量出現較大差距,合同約定總價包乾,幷包含所有風險,其約定的計價方式缺乏科學性,存在較大缺陷,也有違合同法的公平誠信原則,是導致原、被告雙方產生結算糾紛的根本原因。承包人明知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具有較大風險,仍然簽訂合同,主觀上亦有過錯。對清單工程量差異及漏項所形成的增加工程量對應的工程價款,本院根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酌定由被告承擔80%的付款義務,其餘20%作為報價風險由原告自行承擔。

固定總價模式下關於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的問題分析

筆者傾向同意第一種裁判觀點,如上述,(1)發包人僅提供初步設計進行招標,未提供施工圖紙,即使承包人有複核的義務, 但承包人僅承擔初步設計文件中可以準確界定工程量的複核責任,對於初步設計與施工圖紙之間的差距,沒有施工圖的承包人再仔細複核,也無法準確複核。故發包人未提供施工圖紙進行招標,是導致清單工程量糾紛的根本原因,相應責任應該由發包人承擔,差異應按實調整。(2)對於承包人明知初步設計文件無法準確反映工程量而接受工程清單固定總價報價,是否應承擔清單工程量差的責任?筆者認為要從過錯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考慮,承包人接受這樣合同條件行為,雖然對合同爭議的產生有一定責任,但這個責任本身與初步設計文件與施工圖紙之間的工程量差沒有關係,該量差是客觀存在的,不應視為發包人的損失。故,承包人不應對此承擔責任。(3)另外,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 2.0.16對於工程變更定義,根據該文件規範性指導精神,招標時初步設計圖紙與施工圖紙重大差異部分推定歸為工程變更範疇。許多司法裁判案例中,法院會將其作為變更工程予以定義,將變更部分納入工程造價按實結算。

若發包人未提供施工圖紙已完成招投標,則筆者建議,發包人在施工圖紙通過審批後,針對差異部分在工程量清單中進行相應調整,投標人複核後進行重新報價,雙方對固定總價進行再次確認,從而避免將來結算髮生爭議。

固定總價模式下關於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的問題分析

固定總價模式下關於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的問題分析

固定總價模式下關於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的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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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招標文件約定由投標人負責參照施工圖對清單工程量進行核對,投標人在合同簽訂前未提出工程量異議,出現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如何認定?量差部分如何結算?

發包人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通常會約定,工程量清單應與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技術規範及圖紙等文件結合起來查閱與理解,承包人必須按設計圖紙進行施工,若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單存在漏項或工程數量有誤,應在合同簽訂前X日內向發包人提出,否則缺項或少計部分不予計價等類似條款。我們認為,通過該類條款的約定,發包人將工程量清單準確性與完整性的核對責任轉嫁給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未對工程量清單提出異議,出現工程量清單量差糾紛責任如何認定?鑑於《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將工程量清單準確性與完整性的責任歸於招標人,則結合司法裁判案例,筆者認為:

首先,應明確該清單招標的項目發承包人計價活動是否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強制性條款的約束。

根據(1)《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鼓勵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2)《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 3.1.1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3.1.2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司法判例中,爭議項目為國有投資項目,許多法院裁判才會引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相應規定。另外,關於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計價活動是否一定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條款約束,筆者並未找到類似案例明確,但是目前越來越多司法裁判案例認為,非必須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不必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定約束,同此類推,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非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而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計價活動不一定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強制性規定約束。

綜上,筆者認為,(1)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從而計價活動應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強制性規定約束;(2)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非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而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計價活動不一定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強制性規定約束,除非發承包人書面意思自治表示清單是依據該規範編制並願意受其規範約束的類似條款。

在上述分析基礎上,對於發包人通過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核對工程量清單,將清單工程量差的風險轉嫁給承包人,承包人參與投標報價,且並未對工程量清單提出異議,之後出現工程量清單錯漏導致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目前司法裁判主要觀點如下:

1、非國有投資項目,招標文件約定了投標人對清單工程量核對義務,投標人對招投標文件中存在錯漏等風險應有專業的判斷且指出工程量清單中的漏項漏量情況,在合理期限內未對工程量清單提出異議,表明投標人認可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施工圖紙之間的工程量差異,在完工後再主張增加工程量,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

案例名稱:中山市住宅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珠海經濟特區珠江實業發展總公司中山分公司、珠海經濟特區珠江實業發展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

審理法院及案號: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終字第153號;

裁判觀點:住宅公司作為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對招投標文件中存在錯漏等風險應有專業的判斷,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但其在規定的答疑時間內沒有提出疑問。按照我國現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住宅公司甚至可以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現住宅公司在投標前無及時行使上述權利,投標後亦無與發包人以簽證等往來文件的形式就工程量的變更達成一致確認意見,在完工後再主張增加工程量於法無據,對其該工程量偏差款及利息支付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2、國有投資項目,招標文件約定了投標人對清單工程量核對義務,對於工程量清單錯漏導致的工程量差糾紛,(1)投標人應審慎核實招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及時指出工程量清單中的漏項漏量情況,合理期限未提出異議情況下,投標人存在過錯;(2)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招標人將負責工程量清單準確性和完整性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推卸給投標人不符合行業規範,也有違誠信原則,同樣存在過錯。(3)綜上,從公平合理的原則考慮,對於投標人已實際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清單錯漏部分,法院酌情判定結算支付金額。

參考案例

案件名稱:廣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黃岡中學廣州學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

審理法院及案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終字第12號;

裁判觀點:(1)承包人作為專業的建築公司,亦應審慎核實招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及時指出工程量清單中的漏項漏量情況,如果對於超過合理範圍之外的漏項漏量未能發現和指出,與其專業建築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存在過錯。(2)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採取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將工程量清單準確性和完整性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推卸給投標人不符合行業規範,也有違誠信原則,存在過錯。(3)因此從公平合理的原則考慮,並結合雙方對造成漏量漏項差異造價的責任和過錯,法院酌情確定…。

固定總價模式下關於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的問題分析

綜上,筆者認為,項目招標文件中約定了投標人對清單工程量核對義務,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投標,便承擔了對工程量清單的複核義務,對於工程量清單錯漏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從公平原則的角度考慮,投標人將已報價工程量清單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不能完全免除樣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單複核義務,對於工程量清單錯漏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另外,再區分項目是否屬於國有投資,如上述分析後,綜合判定對於工程量清單錯漏,發承包人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大小及具體如何結算。

固定總價模式下關於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的問題分析

四、結語及建議

參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等文件中關於固定總價合同適用範圍的規範精神,固定總價合同更適用於工程量小、造價低、工期短、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施工圖紙完整清楚的工程之中。故筆者認為:

1、某些複雜的大型項目,發承包人以工程量清單計價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已經背離了我們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初衷。對此,筆者建議,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需嚴格適用固定總價的條件及範圍,對於前期設計、地勘不到位,施工圖紙不完善詳細,技術方案複雜的項目,應不宜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2、同時,發包人也應轉變固定總價合同即不能調整合同價款、合同履行過程所有風險都能轉嫁給承包人、預算低且風險一定可控等觀點,對於某些大型複雜的工程項目,採用單價合同模式更為適合。發包人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判斷選擇更為適合自己的合同價格模式。

3、對於工程量清單錯漏的風險,筆者認為是客觀存在不能完全避免,建議發承包人可在合同中明確清單工程量與實際施工圖紙不符導致合同總價允許調整的範圍,約定在合理差異範圍內,合同價格不予調整,超過該範圍部分雙方確認後予以結算。以合理分擔風險,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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