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王朝的高爵者到底有沒有“食邑”?

在《二年律令·置後律》還有一條,兩簡拼接後為:

長爵為下爵、毋爵死事者後,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



西漢王朝的高爵者到底有沒有“食邑”?

翻譯過來就是,比“死事者”,也就是因公殉職者的爵位高的人,做他的“後”,也就是繼承人,以及兩者爵位相等的情況下,各自在他的原爵位上增加一級,超過“大夫”爵的要“食之”,也就是給予“稅戶”或者說“稅邑”,也就是“食租稅”。

那麼,有沒有可能是另外的解釋,比如折算成錢呢?

在《二年律令》中,這種以物質補償不夠或者不能升級爵位的功勞還有《捕律》中的兩條:

能產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爵一級。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爵者,皆購之如律。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拜爵一級,有購二萬錢。不當拜爵者,級賜萬錢,有行其購。


賜錢賞功則稱“購”,無論是捕殺群盜,還是抓捕諸侯間諜,都是能拜爵則拜爵,不當拜爵則賜錢。

這個特定“法律名詞”的存在,意味著漢律中的“食之”,只能是“食戶稅”。

以上的律文證明,《二年律令》的時代,在徹侯、關內侯的法定“食租稅”待遇之外,“大夫”以上爵,也有可能“食租稅”,換句話說,“漢高帝五年詔”中的“食邑”不是空頭支票,並沒有因為施行了普遍的“名田宅”制度而消失,兩者是並存關係。

朱紹侯先生髮表於《史學集刊》1992年第2期的《從三組漢簡看軍功爵制的演變》文章中,深入探討了《敦煌酥油土漢代㷭燧遺址出土的木簡》中6條“擊匈奴降者賞令”和《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漢簡》中的13條與軍功授爵有關的簡文,第三組《居延新簡》中的相關簡文斷代為東漢初年,三解且忽略不計。

前兩者因為整理、翻譯傳播較少,被通俗說史作者和“秦粉”糟踐的有限,卻對理解漢代軍功授爵制極為重要,分別引用一下與主題相關的內容,見《敦煌酥油土漢代㷭燧遺址出土的木簡

》:

□者眾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日本學者大庭脩認為應為“戶”)賜金五百。□□賦二千石□賜詣□□言及武功者,賜爵共分采邑。二百戶五百騎以上,賜爵少上造,黃金五十斤、食邑。百戶百騎……

這三條都涉及到了爵位,第一條缺字處,朱紹侯先生解為“有人(應該指軍官)能擊降匈奴八千人以上,可以封列侯、采邑”,說法應有誤,以漢匈戰爭的實際對抗來說,大規模的戰爭其實佔少數,邊境的騷擾拉鋸是多數。

而此處的賞格,更可能是針對匈奴君長,能帶8000人以上降服的封列侯,給封邑,主持其事的二千石賜金五百斤,這種匈奴降酋封侯自漢初至武帝時就屢見不鮮。

否則,斬首應該用“級”,用“人”字單位,即說明非斬殺,而若是虜獲或逼降8000人規模的匈奴部落,軍隊規模絕不可能是邊境戰爭,看《漢書·匈奴傳》和《漢書·衛青霍去病傳》,得到這個戰果,往往是大出塞,也就涉及不到地方二千石太守什麼事兒。

如果按照大庭脩的解法,“二千石”實為“二千戶”,那本就沒有太守什麼事兒,而可能既是對匈奴君主降人的,也是對邊疆守將的,當然,從史書記載看,還真沒有非“大出塞”的情況下因招引降人封列侯,邑2000戶的例子。

二千石建言及參與獲得武功的人,也要賜爵並一同分享采邑(食邑),這實際上還是針對“降敵”之功。

第三條是意思最清晰的,斷句改一下,二百戶是接上文的,正式開頭是“降”五百騎以上,賜爵少上造,黃金五十斤,食邑百戶,百騎則(原簡闕文,應為如何獎賞的細節)。

否則不能解釋,為什麼二百戶能出500騎兵,100戶就只能出100騎兵了,針對同一對象的統計尺度不可能這麼含糊,不利於基層執行。

哪怕只看這三條簡文,我們也可以清晰地瞭解到,賜爵少上造是可以食邑百戶的(就算原斷句,也說明有食邑),當然,對於此令的頒佈時間上限,仍有一些爭論,不過三解更信服《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的說法:

故至孝景始欲侯降者,丞相周亞夫守約而爭。帝黜其議,初開封賞之科。

漢景帝時才開始有匈奴降人封侯之議,並“初開”封賞之“科”,也就是賞格規條,則這條“擊匈奴降者賞令”極有可能是漢景帝時頒佈的,一直延續了下來。

也就是說,漢景帝時代頒佈了這條招納匈奴降人的命令, 隨著漢武帝開河西四郡,敦煌建立了烽燧體系,這條詔令也就擴散到了此處的烽火臺,被某位修習律令的小吏保留了下來,作為藏書或者垃圾,又在歷史的長河中被遺忘,最終才在20世紀末重見天日。

那麼,至少說明,一直到漢武帝后(敦煌漢簡最早紀年為漢武帝天漢三年),“卿級”軍功爵可附麗“食邑”的制度並沒有被廢除,只是獎勵往往搭配上了“賜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