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王朝的高爵者到底有没有“食邑”?

在《二年律令·置后律》还有一条,两简拼接后为:

长爵为下爵、毋爵死事者后,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



西汉王朝的高爵者到底有没有“食邑”?

翻译过来就是,比“死事者”,也就是因公殉职者的爵位高的人,做他的“后”,也就是继承人,以及两者爵位相等的情况下,各自在他的原爵位上增加一级,超过“大夫”爵的要“食之”,也就是给予“税户”或者说“税邑”,也就是“食租税”。

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另外的解释,比如折算成钱呢?

在《二年律令》中,这种以物质补偿不够或者不能升级爵位的功劳还有《捕律》中的两条:

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爵者,皆购之如律。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行其购。


赐钱赏功则称“购”,无论是捕杀群盗,还是抓捕诸侯间谍,都是能拜爵则拜爵,不当拜爵则赐钱。

这个特定“法律名词”的存在,意味着汉律中的“食之”,只能是“食户税”。

以上的律文证明,《二年律令》的时代,在彻侯、关内侯的法定“食租税”待遇之外,“大夫”以上爵,也有可能“食租税”,换句话说,“汉高帝五年诏”中的“食邑”不是空头支票,并没有因为施行了普遍的“名田宅”制度而消失,两者是并存关系。

朱绍侯先生发表于《史学集刊》1992年第2期的《从三组汉简看军功爵制的演变》文章中,深入探讨了《敦煌酥油土汉代㷭燧遗址出土的木简》中6条“击匈奴降者赏令”和《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中的13条与军功授爵有关的简文,第三组《居延新简》中的相关简文断代为东汉初年,三解且忽略不计。

前两者因为整理、翻译传播较少,被通俗说史作者和“秦粉”糟践的有限,却对理解汉代军功授爵制极为重要,分别引用一下与主题相关的内容,见《敦煌酥油土汉代㷭燧遗址出土的木简

》:

□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日本学者大庭脩认为应为“户”)赐金五百。□□赋二千石□赐诣□□言及武功者,赐爵共分采邑。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

这三条都涉及到了爵位,第一条缺字处,朱绍侯先生解为“有人(应该指军官)能击降匈奴八千人以上,可以封列侯、采邑”,说法应有误,以汉匈战争的实际对抗来说,大规模的战争其实占少数,边境的骚扰拉锯是多数。

而此处的赏格,更可能是针对匈奴君长,能带8000人以上降服的封列侯,给封邑,主持其事的二千石赐金五百斤,这种匈奴降酋封侯自汉初至武帝时就屡见不鲜。

否则,斩首应该用“级”,用“人”字单位,即说明非斩杀,而若是虏获或逼降8000人规模的匈奴部落,军队规模绝不可能是边境战争,看《汉书·匈奴传》和《汉书·卫青霍去病传》,得到这个战果,往往是大出塞,也就涉及不到地方二千石太守什么事儿。

如果按照大庭脩的解法,“二千石”实为“二千户”,那本就没有太守什么事儿,而可能既是对匈奴君主降人的,也是对边疆守将的,当然,从史书记载看,还真没有非“大出塞”的情况下因招引降人封列侯,邑2000户的例子。

二千石建言及参与获得武功的人,也要赐爵并一同分享采邑(食邑),这实际上还是针对“降敌”之功。

第三条是意思最清晰的,断句改一下,二百户是接上文的,正式开头是“降”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则(原简阙文,应为如何奖赏的细节)。

否则不能解释,为什么二百户能出500骑兵,100户就只能出100骑兵了,针对同一对象的统计尺度不可能这么含糊,不利于基层执行。

哪怕只看这三条简文,我们也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赐爵少上造是可以食邑百户的(就算原断句,也说明有食邑),当然,对于此令的颁布时间上限,仍有一些争论,不过三解更信服《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的说法:

故至孝景始欲侯降者,丞相周亚夫守约而争。帝黜其议,初开封赏之科。

汉景帝时才开始有匈奴降人封侯之议,并“初开”封赏之“科”,也就是赏格规条,则这条“击匈奴降者赏令”极有可能是汉景帝时颁布的,一直延续了下来。

也就是说,汉景帝时代颁布了这条招纳匈奴降人的命令, 随着汉武帝开河西四郡,敦煌建立了烽燧体系,这条诏令也就扩散到了此处的烽火台,被某位修习律令的小吏保留了下来,作为藏书或者垃圾,又在历史的长河中被遗忘,最终才在20世纪末重见天日。

那么,至少说明,一直到汉武帝后(敦煌汉简最早纪年为汉武帝天汉三年),“卿级”军功爵可附丽“食邑”的制度并没有被废除,只是奖励往往搭配上了“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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