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兩農民套用林木採伐指標獲刑

東南網三明11月30日訊 (通訊員 張 平 黃太有)近日,明溪法院審理一起套用林木採伐指標盜伐林木案,判決被告人曾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被告人蔡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6年8月間,被告人曾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剩餘木材砍伐指標,採取購買自留山方式欲獲取其他木材進行出售,並通過好友陳某介紹與被告人蔡某達成買賣協議,蔡某自認為種植在毛竹山山場內的杉木是其多年管護的,是屬於個人的財產,便擅自決定將位於明溪縣夏坊鄉中溪村“當心坑”山場毛竹林裡的杉木,以每立方米360元的價格出售給曾某。隨後,曾某僱請工人到明溪縣夏坊鄉中溪村“當心坑”山場砍伐杉木,將木材造材後遺留在山場。經鑑定,林木被採伐的現場位於明溪縣夏坊鄉中溪村“當心坑”山場,林業基本圖座落在夏坊鄉中溪村的50林班11大班4小班,該山場林地屬中溪村民委員會所有,林木屬明溪縣恆豐林業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現場共被採伐杉木原木11.7651立方米,計立木材積為16.8073立方米。

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蔡某違反森林法規定,明知未持有林木產權證明和林業採伐審批手續材料,仍擅自砍伐他人林木,立木材積共計16.8073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某、蔡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並付諸實施,系共同犯罪,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犯罪情節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決定對二被告人均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刑法》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官提醒套用林木採伐指標盜伐林木屬於違法行為,採伐林木必須依法辦證合法砍伐,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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