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這些情況下 有借條也難勝訴!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一些情況下,即便債權人持有借條,也不一定能夠討回債款或利息。

案例一:超過訴訟時效 喪失勝訴權

2011年3月,新疆烏魯木齊市民王某借給李某2000元錢,李某打了借條並寫明2012年償還。

但直到2013年王某前往內地發展時,李某仍未償還債務。2017年年底,王某回到烏魯木齊,向李某索要借款,但李某還是不還,王某將李某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

今年1月,法院開庭審理時,王某出示了借條原件和支付2000元的銀行轉賬記錄。李某承認借條的真實性,但表示已超過訴訟時效。

因為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保護期,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本案中,李某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償還王某2000元借款,王某就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王某並未主張,並延續了5年之久,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保護期,導致王某喪失了勝訴權。

案例二:借款用途不合法 借貸關係不受保護

周某和肖某經常在一起賭博。2017年8月的一天,兩人賭博時,周某輸光了錢,向肖某借了3000元錢,並出具了借條,約定3個月內還清。

周某一直未還錢,2018年4月,肖某將周某訴至烏魯木齊市水區法院,要求周某償還3000元錢及利息。

肖某出示的證據除借條外,沒有其他證據。經法官詢問,原被告雙方承認這筆借款實際上用於賭博。法院當庭駁回了肖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本案中,出借人肖某明知借款人周某是為了賭博而借款,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案例三:約定利息過高不支持

2016年,烏魯木齊市市民劉某急著買房,於是找到同事張某借錢,張某借給劉某10萬元,但要求年利率50%。

劉某在明知利率很高的情況下仍寫下借條,約定2017年年底前償還本金及利息。

債務到期後,劉某未償還債務,張某將劉某訴至烏魯木齊市水區法院。今年8月,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劉某認可借條也承認借款事實,但認為利息太高,沒有能力支付。法院判決劉某歸還本金10萬元以及按照24%年利率返還利息。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二十六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王建武 唐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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