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2月12日,張某入職某公司,並於2月25日簽訂了勞動合同。8月17日張某與同事崔某發生爭議,將崔某打傷。8月24日,某公安局對張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執行期限為8月24日至8月30日。9月2日,公司以張某工作期間打架,違反了《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為由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張某對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姚志鬥律師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張某將同事崔某打傷,並被處拘留行政拘留5日。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符合其規定的嚴重違紀的情形,公司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案件結果:本案中,公司可以以張某工作期間打架,違反《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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