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泛滥的原因是么?法律软弱,代价很小,举证困难!

法律知识要点:“出轨

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指铁路交通中列车脱离轨道,进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后来慢慢被引用代表一种社会现象,按笔者的理解,出轨实际上就是指婚外性行为的现象。小编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法律问题,第一句话就是:“我老公出轨了,我要离婚”,再往下一问,她们所说的出轨有的是通奸、有的一夜情、有的是包二奶、有的是婚外恋等。婚内出轨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吗?真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很多人都认为,配偶一方出轨,自己理所当然的可以要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其实这是严重的误解,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出轨泛滥的原因是么?法律软弱,代价很小,举证困难!


婚内出轨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并不是出轨行为都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只有“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出轨行为才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像通奸、一夜情、出入色情场所等都是不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以这些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判决驳回的可能性大。所以,在实务中小编一遇到这种案子头都大了,使劲给客户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客户用怀疑的眼光看着我说:“都和野妇女人睡到一张床上了还不能马上离婚”?呵呵,遇到这种情况,小编只能附和了,离,马上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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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出轨行为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要达到司法上认定的属于重婚或者有配偶有他人同居的证明标准可不是那么容易,小编总结需至少三个条件:一、必须是有配偶者,也就是其本人已婚,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同居;二、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是重婚了。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是重婚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区别;三、必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这是区别一夜情、通奸、涉足色情场所等婚外性行为的区别。对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需要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性,其中重婚的还需要以夫妻名义,当事人往往明明知道配偶一方存在上述的事实,但往往又难以举证证明该事实的存在,进而导致主张难以被法院采纳。实务中,法院鲜有支持的案例,主要是因为举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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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婚内与他人通奸,配偶一方提交有视频为证,但通奸的视频不能证明是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陈某新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11月17日,女儿陈某媛出生。2013年9月,陈某新发现赵某红在家里使用笔记本电脑保存其与婚外异性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视频资料和多次到旅店“开房”住宿证后,陈某新、赵某红夫妻感情恶化。诉讼期间,陈某新、赵某红确认双方自2013年8月分居至今,期间女儿与陈某新共同生活,双方均确认赵某红名下的公积金47122元和养老金23770.6元夫妻共同财产。为此,陈某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要点: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根据陈某新举证视频资料,经庭审组织播放识别及质证,结合陈某新举证其他证据佐证,足以定赵某红有配偶与婚外异性通奸,其不法行为违反夫妻相互忠诚的原则,赵某红具有明显的过错。赵某红虽对陈某新提交的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其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陈某新起诉与赵某红离婚,赵某红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对陈某新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离婚后,婚生女儿陈某媛抚养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确定。考虑到陈某媛未满二周岁等情况,陈某媛宜由陈某新抚养。陈某新请求女儿陈某媛由其抚养,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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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某新请求赵某红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关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

陈某新提交的视频资料和住宿发票等证据,仅能证明赵某红与婚外异性通奸,具有明显过错,但不能证明赵某红与婚外异性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情形,故陈某新该项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新与赵某红离婚;女儿陈某媛由陈某新抚养,赵某红应从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陈某新女儿抚养费12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小编读案:上述案例中,被告赵某红与他人通奸还有拍视频的癖好,结果被原告陈某新发现,并以此为证提交给法院,被告赵某红婚内出轨,为离婚的过错方,但是其作为离婚的过错方有什么代价吗?没有任何代价。因为,原告陈某新虽然有被告赵某红的通奸视频为证,但该行为仅为通奸行为,难以达到法律要求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证明标准,最终原告陈某新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


出轨泛滥的原因是么?法律软弱,代价很小,举证困难!


所以,出轨泛滥原因是什么?,小编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代价很小,出轨后其实没有什么法律责任,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即使证明了过错方存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务中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很低的。从以往的判例来看,赔偿超过5万元的都很少,大多1、2万元或几千元。如果是通奸、一夜情、涉足色情场所等就不用说了。像台湾那样,婚内出轨入刑试试看?二是举证难,法律规定是一回事,能不能证明又是一回事,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种带有一定隐私的举证要求,在实务中难证明,难于上青天,所以很多人明明是属于是这种行为,但大多没有证据来支持,觉得心里憋屈的很,小编也只能看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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