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辱罵威脅原告該怎麼辦?

李子木160095783


在法庭上得不到的東西,想用威脅和辱罵原告達到目的。辱罵和威脅原告,這是侵犯人權違法的事,也是藐視法律,不服從依法判決的行為。只要原告將此事彙報道了法院,法律就有責任保護原告的人生和財產的安全。法院在告誡被告無效,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的情況下,可以將被告處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

如果被告對原告實施了報復行為,造成了原告在身體上的傷害,哪怕經鑑定為輕微傷,這種性質是屬於抗法的報復行為,法院也會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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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執行人按照法律規定期限向法院提出合理性的理由,要求法院執行!而被執行人員真正違法對申請執行人進行辱罵恐嚇!申請執行人首先要把被執行人員及他的至親人員進行錄音或者拍攝視頻加以確定!然後再到法院上報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法院必會為你出面解決問題的。如果地方法院不管不問!你可以向監督部門去反應法院的不作用及被執行人員及家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哪麼我想上級部門是不會放過這種違法亂紀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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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事情的前因,雖然法院依法判決了,但被執行人會不會有不服判決的因素。有些案子雖然依法被告要承擔責任,但按照公序良俗、事實前因被告還有冤情等原因要綜合衡量。

如確有以上這些因素在,申請執行人可要講點良心了,絕不能借助法律的手段把被執行人逼到絕路上去。若被執行人就是想成心賴賬,那就另當別論。留的方寸在,路會越來越寬;只要存良心,半夜不怕鬼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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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往往遷怒於原告,出言不遜甚主辱罵。原告可不予理採,牢記依法維權!嚴重時可對其被執行人提起維權訴訟。讓老賴乖乖的伏法才是目的。萬不可衝動,弄成自己反成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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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不入刑,一切措施都如隔靴搔癢!把老賴入刑,一切執行難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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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是訴訟程序的一部分,是最後環節。因此,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向執行法官反映情況,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妨礙民事訴訟行為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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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執行現場,且情節嚴重者,可給予相應的司法處罰。

如果發生在執行現場以外的地域,如果情節嚴重,原告可以再次作為原告以“名譽侵權或人格侮辱”提起民事訴訟甚至刑事自訴來追究對方的相應法律責任。


不糊塗時塗糊不


被執行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往往把怨氣遷怒原告,這種情形幾乎發生在每一個強制執行案件中。其實,為減少矛盾法院早早苦口婆心地做了不少工作了的。從情理法向他們解釋執行的依據。只是有些人不通。我想,只要耐心做工作,大多數人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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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辦!執行中對方說什麼都不同意,就讓對方按判決立馬一次性給錢,少一分都不行,要求拘留以及列入失信名單。讓他再牛🐮。。死的很難看的。


誰向誰妥協


你這個問題涉及到了多個問題,首先被執行人辱罵威脅你,你可以告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他公開辱罵你,說明他對法院判決的生效文書沒有履行,你可以告他拒不履行罪,你關鍵還是要把證據搞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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