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車主注意!
今年12月31日前
我市重點車輛要100%安裝、100%規範使用
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汽車行駛記錄儀
違者將面臨一系列處罰!
重點車輛類型
- 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
-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 半掛牽引車
- 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 校車
- 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
將面臨哪些處罰?
按照部署,公安部門要在重點車輛辦理年檢、新車註冊業務時加強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檢驗和把關
- 未安裝或使用不合格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重點車輛將不能通過機動車年檢;
- 同時加大路面查處力度,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將被處罰;
- 交通部門在重點營運車輛行政許可、業務辦理過程中嚴格把關,對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汽車行駛記錄儀營運車輛和企業,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處罰依據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條: 下列機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並保持完好、有效運行:
1.在本省註冊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
2.不在本省註冊登記但在本省作業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可以自行選擇購買、安裝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1.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
2.擅自更改、刪除或者偽造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信息資料的。
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
不予發放或審驗《道路運輸證》。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於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車不安裝記錄儀禁止接送
教育部門從源頭上把控校車規範安裝、使用汽車行駛記錄儀工作,不規範者將不得在我市從事學生運送業務;
住建管理、交通運輸、國土規劃、水務部門要從源頭上把控相關管理行業領域內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規範安裝、使用汽車行駛記錄儀工作,不規範的將不得在我市從事散裝物料運輸。
接下來我市還將加強上述部門間數據交換共享,強化行業動態監管。
事實上,
廣東省早在2017年8月至9月就在全省組織開展重點車輛行車記錄儀專項檢查工作,嚴厲打擊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行車記錄儀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對隱患突出的企業向社會進行曝光,同時列入徵信、保險“黑名單”。
趕緊看看你的行車記錄儀符合標準不
沒裝的快去裝一個
別因一個儀器因小失大哦!
來源 | 佛山日報、廣東交警、深圳交警權威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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