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基本常識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指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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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黑惡勢力不僅對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傷害,還破壞整個社會的穩定秩序和安定環境。黑惡不除,民不安、國不寧,對黑惡勢力必須堅決“亮劍”,主動出擊!
目前,全國正在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各地政法機關除廣泛開展專項行動外,還積極向廣大人民群眾普及掃黑除惡基本常識。而這些關於掃黑除惡的常識,你又瞭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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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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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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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Q:
習近平總書記在哪一天提出“掃黑除惡”?
A:
2017年11月8日,在中辦《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開展一輪新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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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什麼是掃黑除惡?
A:
為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黨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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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掃黑除惡的開始時間是在哪一天?
A:
2018年1月23日,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召開,為期三年的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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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掃黑除惡的總體目標是什麼?
A:
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有效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不斷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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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掃黑除惡的重要意義(即“三個事關”)是什麼?
A:
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
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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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兩個一律”指的是什麼?
A:
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
對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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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三個結合”指的是什麼?
A:
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
把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和反腐敗、基層“拍蠅”結合起來;
把掃黑除惡和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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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三年工作重點分別是什麼?
A:
2018年:嚴態勢,營造人人喊打的氛圍。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眾滿意度。
2020年:建機制,取得壓倒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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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五個堅持”指的是什麼?
A:
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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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項工作措施”指的是什麼?
A:
摸線索,打犯罪,挖“保護傘”,治源頭,強組織。
“一案三查”指的是什麼?
A:
既要查辦黑惡勢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掃黑除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A:
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
兩高兩部出臺的重要指導性文件是什麼?
A: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
“三長責任制”是什麼?
A:
涉黑涉惡線索核查實行“三長責任制”:省、市、縣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是線索核查第一責任人,分管刑偵工作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刑偵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線索核查工作。盟市(旗縣)公安局長、分管局長、刑偵支隊(大隊)長“三長”對涉黑涉惡線索核查結論終身負責,對線索核查結論錯誤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有一無”是指什麼?
A:
省、市、縣公安機關對每條涉黑涉惡線索必須嚴肅認真組織核查、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惡犯罪嫌疑”、“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或“無犯罪嫌疑”的結論,形成核查報告,由核查地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分管刑偵工作領導、刑偵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
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義及特徵是什麼?
A: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組織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經濟特徵。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行為特徵。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危害性特徵。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黑社會性質組織怎麼認定?
A:
三有:具有穩定性、具有嚴密性、具有漸進性。
二不必:利用多種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不必達到特定規模,獲取的經濟利益用於組織活動,不必達到特定數額。
三多:組織行為多、作案手段多、形式多樣化。
二必須:犯罪組織控制或影響的必須是:“一定的區域、行業”;犯罪組織對區域、行業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必須達到一定程度。
“掃黑”與“打黑”的區別是什麼?
A:
“打黑”更多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強調點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掃黑”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執政基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範圍內,更全面、更深入地掃除黑惡勢力,不但要打擊犯罪,還要打擊違法行為。“掃黑”更加重視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齊抓共管。
惡勢力的定義及特徵是什麼?
A: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黑惡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保護傘”的定義及如何打擊“保護傘”?
A:
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將依紀依法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或者個人以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名義捏造事實,對辦案人員進行汙告、陷害、打擊報復的,也要受到法律處罰。
在全國掃黑除惡“十類打擊重點”的基礎上,我區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機關掃黑除惡的“十五類打擊重點”是什麼?
A:
中央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提出的“十項打擊重點”是:
一是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二是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四是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五是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六是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取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七是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八是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九是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十是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經過深入細緻調研,針對黑惡違法犯罪情況,結合我區實際,我區增加了五類打擊重點,具體包括:
一是強行插手土地、草場承包,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黑惡勢力;
二是在礦產資源開發中惡性競爭或公開侵佔國有礦產資源的黑惡勢力;
三是插手借貸債務糾紛,充當“討債公司”的黑惡勢力;
四是在農村農閒時節組織賭博、“圍胡”放款的黑惡勢力;
五是以非法手段壟斷物業管理,控制小區裝修和材料供應或僱傭“黑保安”欺壓業主的黑惡勢力。
統籌審核:溫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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