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深圳發生“見義勇為”事件後當事人被罰款200一事來看,見義勇為的標準是什麼?

吃碗大米飯


見義勇為的標準在哪兒?

結合本案來看見義勇為的標準很顯然就是僅僅侷限在制止不法侵害過程中,而且制止不法的行為應當要求在合理範圍之內,例如本案當中男子的猥褻行為固然不對,但是如果他人持刀或者棍棒毆打男子,顯然這就超出了合理範圍。

其次從時間段來看見義勇為的時間以及手段應當侷限在不法行為侵害過程中,在已經制止不法行為之後,見義勇為者就不可以在對違法分子採取毆打或者其他傷害人身的措施,否則就可能因為自己的事後行為而被懲處。

但從目前的反映來看,顯然這種罰款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大多數人都可能無法接受,主要還是因為對於自己好心助人的行為,反而被處以罰款,從情感上確實難以接受。


麋鹿說法


這個事情深圳警方定性有誤,飯店老闆的行為不構成見義勇為。

關於見義勇為的法律標準是非常清楚的,可見《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就深圳的腳踢猥褻男事件,視頻顯示老闆一開始有拉拽、阻止赤身男子的動作,這個行為屬於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問題在於,飯店老闆本人對於在其飯店消費的顧客是有法定的救助義務的,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也就是說,消費者在餐館吃飯期間遇到安全風險,經營者都應當履行其救助義務,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飯店老闆是不具備成為“見義勇為者”的主體身份的,類似的情況,比如說警察即便在下班時間制止違法犯罪,搶救危重傷員也不能認定見義勇為,因為警察職業有著特殊的職責要求,再比如說幾個朋友一起出行,其中一人遇到危險,其他人進行搶救也不能認定見義勇為,這是由於前置行為產生了相互之間的救助義務,有撫養、贍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相互救助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為,

主體適格,是構成見義勇為的首要條件。

而見義勇為行為本身,需要具備如下三個要件

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是比較容易理解的,在此不再贅述,所以法律關於見義勇為行為的定性其實是非常清晰明確的。

而在本事件中值得關注的是,見義勇為行為同樣有階段和手段程度的限制,比如針對違法犯罪人員,見義勇為只停留在制止其違法犯罪行為上,深圳事件中飯店老闆被處罰,也是因為在違法犯罪行為已經被停止,違法犯罪人員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繼續實施報復性的毆打行為,不管是從目的上還是從手段上都不具備正義性,屬於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當然應該受到法律懲處,實際上警方也考慮到了其行為的誘發因素是基於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所以依法減輕了對飯店老闆的處罰。

法律對於任何一種行為的定性,都不是靠樸素的正義觀和情感衝動做出的,而是需要綜合考量法律原則及各種影響因素,公眾往往對於立法的目的和內涵缺乏瞭解,從而用偏頗狹隘的觀點去看待法律標準,這也是為什麼需要不斷加強法律宣傳,把立法目的的內涵講清楚,講透徹的根本原因,只有公眾知法懂法,才能減少對法律本身的質疑,從而真正樹立法律的權威,也希望大家可以在評價事件時,先了解其具體法律標準及內涵,不宜盲目發聲。


一笑風雲過


《深圳“見義勇為”店主被警方罰款200,見義勇為的標準是什麼?》

有人問:

從深圳發生“見義勇為”事件後當事人被罰款200一事來看,見義勇為的標準是什麼?

11月21日,一段“因踢猥褻男被罰200元”的視頻引發關注。新京報記者多方瞭解到,深圳一飯店店主在幫助被猥褻顧客掙脫後,伸腳踢涉事男子。當事顧客認為,飯店老闆行為屬“見義勇為”,應被獎勵。深圳警方表示,公安機關在肯定見義勇為行為的同時,當事飯店老闆在已制止違法行為後仍踢打對方,綜合考慮,最終對其處以罰款200元。


關於這個問題,本文作者陳旭,要給大家普法一下……


所謂的見義勇為,是有限度的,限度就是足夠制止違法行為,就行了,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我國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社會,一切依法辦事……


【1】例如,在原始社會,誰把你爹殺了,你就可以去報仇,還有人給你拍手叫好。

【2】再比如,古代老爹欠債還不起,就由兒子負責償還,這叫做“父債子還”,古代人也都認為是天經地義的。

【3】比如有老賴欠債不還,就有人去討債,把老賴非法拘禁起來,結果觸犯刑法……債沒要到,討債的反而要去坐牢。

【4】抓小偷,把小偷打殘廢,甚至打死……


但是,上述行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法制國家裡,全部是錯的,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替父報仇,屬於殺人罪;


父債子還,純屬無理取鬧……因為現代法律規定,公民只需為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不需要為別人的行為負責,就算是自己親爹或者兒子,也沒有義務和責任,替對方承擔法律責任。


非法拘禁欠債人員,這是赤裸裸的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

欠債是個小事,一般不會觸犯刑法,也不會坐牢,但是非法拘禁是觸發刑法的罪行,要坐牢的。

性質完全不一樣。


小偷小摸,一般派出所拘留幾天就放了……

把小偷打殘廢,那是故意傷害罪……要坐牢。

把小偷打死,那是殺人罪,要坐牢槍斃。



我們一定要樹立一個觀念:罪刑法定。
也就是說,只有國家法律,只有國家的法院的法官,在法庭上,才有權宣佈某人有罪。


除了法官在法庭上有權宣佈某人有罪,普通人根本無權說別人有罪,切記。


普通人隨便說別人犯罪,比如說別人是強姦犯,騙子等等,就涉嫌觸犯刑法,都是涉嫌犯罪行為,成為涉嫌誹謗犯罪的罪犯。



言歸正傳。
飯店老闆,救人就去救人,法律只給了飯店老闆見義勇為救人的權力,但是,法律沒有給飯店老闆隨便打人的權力。


不要說普通百姓無權毆打涉嫌犯罪的嫌疑人。

就是罪犯已經判刑之後,警察都無權毆打罪犯。


所以,希望大家樹立法律意識,明白“罪行法定”,因為對方涉嫌犯罪,就毆打別人,這個就是施用私刑,是違法的行為,嚴重了就是犯罪行為。


飯店老闆在已經制止不法侵害之後,還毆打犯罪嫌疑人,就是違反了法律,被警察罰款200元,是正確的。

其實警察已經從輕處理了,因為打人,是可以拘留的。


希望大家今後,在法律範圍內,合法的“見義勇為”。


我是陳旭,我打工時,創造過5年從員工升職到私企老總級別的成績,現在我是老闆,別墅業主。如果你覺得我講的話有道理,記得點贊、關注、加我哦!

——陳旭(chenxu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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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有術


輿論引導往往會陷入一個又一個“坑”,新媒體博眼球的慣用手法即為“混為一談”,能從正能量的事件提取大眾熱議的負值,這早已成為趨勢,工作所致每天審閱近百條素材報料,有時自己都想“從中作梗”,好吧言歸正傳...這次事件中涉及的見義勇為與被罰200是源於兩件事,且從引用詞彙角度也屬於文字遊戲.首先是“見義勇為”,在這裡必須為店主的行為叫聲好,現如今遇事敢衝敢上的事例已鳳毛麟角,取而代之的多是冷眼旁觀、側拍譁眾,事例太多就不展開繼續說了;其次說說“被罰200”,這源於在侵害人被制伏後,店主踹其頭部那一腳(店主自有其說法,另議),單向理解,說淺了可能是前面過程中其情緒引起的動作延續,嚴重些說有洩憤和欺凌(被伏者已無還擊能力)成分,畢竟店主自行解釋其行為的起因是站不住腳的(望向被侵害人,踹其頭部就可以解決問題?),那麼這一腳的代價也是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作出的.綜上,個人認為媒體在引用“見義勇為”部分應大力宣傳,而“被罰200”則作為行為提示呈現,起到警示作用,至於把龍崗警方拉進來調侃只能表現出大眾對相關行業的無知.


田sky田1


仔細看過這視屏,在視屏中,光背男在猥褻女孩時,被店主與多人合力制服,期間為阻止光背男對女孩的侵害和反抗,眾人採取拳腳相加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法律允許的,屬見義勇為行為。但見義勇為也得有法律尺度,此事件中在暴力對抗違法犯罪時應以阻止猥褻、控制壞人為目的,在阻止時如暴力稍有過大,也是可以被法律所允許的。

此事件中,光背男在被控制後,已停止不法行為,店主又上去踢了光背男頭部二腳,這種洩憤之舉及心理可以理解,但是已不在見義勇為範疇,也是法律不允許的,屬故意傷害。

網上大多數人在為店主見義勇為又被處罰叫冤,這也是情理與法理的衝突。的確是一個件事二個性質,當地公安機關作出這樣處理是合法的,罰二百元應該是考慮到整個事件的情況而作出的較輕處罰了。


初寒時節


在我看來,老闆真的錯了。

錯誤1:動作姿勢不規範

錯誤2:動作不到位,力道欠缺

錯誤3:這是問題所在,動作不連貫,因為最一腳與前面的動作不能,一氣呵成,所以算不上連擊!這就是最大錯誤了。

建議:老闆以後要多舉槓鈴,提升力道,還有,多做練習,以求動作能,一氣呵成,完美!


天馬行空53444


這件事情上警方也算是依法辦事,倒是沒有多少可以指責的地方。只是從普通人感情上來看,不妨尺度更大一些,不罰款 僅僅警告也是可以的。

  1. 警方的處理已經綜合考慮了案件情節。警方回應時已經肯定了店老闆見義勇為的行為,但是案件中的細節顯示,店老闆是在猥褻男被制服後又踢了他兩腳。這就和正當防衛中,當加害人喪失加害能力後,不可以繼續擴大防衛是一個道理。所以後面這兩腳,警方認定為毆打他人。
  2. 警方作出的200元罰款也算是合理。因為按照正常的治安案件處罰,踢人兩腳絕對會被行政拘留五天。想必是警方考慮到被踢的是猥褻男,所以就罰了200元。同時,警方也告誡猥褻男的父母,不可以去騷擾店老闆。

  3. 從尊重普通人普通的社會正義觀方面,這個案件可以處理得更圓滿。例如可以只處以警告。或者先發5000元見義勇為獎金,再罰200罰款,這樣大家的接受程度更高。

律師獨角獸


這就是情與法的碰撞。

理性地講,警方已經是最低處罰了;而從情感的角度來說,我們顯然不能接受。

見義勇為了,就因為多了兩腳,不光不獎,還要罰,誰碰到這事都不爽,當然不是這200塊錢的事,只是心寒。



那當我們在制止別人違法行為的時候,是不是能為所欲為?比如說小偷,把他打個半死,這就真的合適嗎?

古時候,就有劫富濟貧的俠者,有快意恩仇的江湖,來一斤牛肉,兩斤燒酒,路見不平,撥刀相助,好不痛快;你辱我一人,我殺你一家,別人再來找我報仇……恩恩怨怨何時又能休。

嚮往那樣的生活嗎?

其實我們不向往,只是當今社會的種種奇葩,已經讓我們煩不勝煩,碰瓷、極端愛狗者、道德婊……而我們除了譴責以外,似乎拿他們沒有任何的辦法。



所以我們看到了一絲正義,就理所當然地認為對待正義,就必須是我們心中想象的那樣,不容有一絲遐癖。

我們沒錯,法律也沒錯,錯的是人心太浮躁了。

時代在進步,有些規定也應該與時俱進。

深圳警察依法處理此次事件本身沒錯,只不過能不能變通下呢?比如說,錯了要罰,但是見義勇為要獎勵,切不皆大歡喜。

有時候,一件普通事件的處理,不僅考驗著判處的藝術,更是道德的風向標。


盛少聞天下


今後還要不要見義勇為,國家是不是制定個全國標準,有圖、有標準、有細則,否則以後誰敢見義勇為。如果這事放大後,警方撤銷處罰,建議從重處罰當事警察。從小的說,他是打擊了一個人的積極性。往大的說,他在誤國,他讓後人的思想價值觀都改變了,對社會麻木不仁,不會為祖國、為民族,去流血,去犧牲。



我寧願麻木自己,也不要法律傷害自己,做好人還是讓警察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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