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六大模式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六大模式


1

利用資本市場化解

運用資本市場手段和投資銀行業務技巧創新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

國有商業銀行可發掘出不良資產資源性的一面,重新發現不良資產的真實價值並通過各種資本市場運營手段提高其真實價值,使板結的不良資產重新流動和活化,產生新的現金流處置不良資產。“不良資產經營”理念的關鍵在於國有商業銀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良資產具備戰略投資價值和風險投資價值而擁有一定的潛在投資市場。事實上現在不少國際知名投資銀行都將目光投向了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這證明了不良資產中蘊涵著巨大的未開發價值。當國有商業銀行找到了不良資產的潛在投資市場後,就以財務顧問的身份為債務企業提供債務重組和債轉股服務,為戰略投資者、風險投資者提供投資諮詢和搭橋貸款服務。不過就現階段而言,除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自身經營體制、經營手段不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現在存在法律上的瓶頸。

另外,在我國尚處於“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時期內,將銀行債權直接轉化為戰略投資者、風險投資者的股權,尚缺乏足夠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國家要對國有商業銀行介入風險投資領域給予一定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可在不良資產處置方面給予單獨政策,使國有商業銀行可以適當運用資本運營方法處置不良資產。現階段可試行局部混業經營,探索從不良資產處置入手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先將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從內部分離出來,交由不良資產管理中心或保全中心進行專業化經營,同時賦予其相應的投資銀行職能,運用資本運營方法處置不良資產。

2

聯合運作模式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六大模式


聯合各方力量和各種資本創新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

首先探索國有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的聯合運作處置,國有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可著力於產業和產品之間的銜接和聯合,發揮國有銀行的資金和信息優勢,重在利用資產管理公司的靈活多樣的方式。國家應允許國有銀行各總行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處置,國家和總行補貼一定的費用;也可比照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手段,放寬不良貸款和抵貸資產處置的政策限制,允許國有商業銀行通過轉讓、打折出售、打包處理、租賃、招標、拍賣等方式直接處置不良資產。其次探索各種資本的聯合運作處置。處置不良資產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要有大量資本介入,沒有資本的介入,不可能順利處置不良資產。

國有商業銀行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利用國家“鼓勵外資以併購、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企改制和不良貸款處置”的政策,吸引民資和外資參與資產處置,有條件的還可以引入國外風險投資公司的合作機制,發揮多種資源的作用,加速不良資產處置進度。要採取有效形式,鼓勵各國投資者進入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同時我國可利用的民間資本進入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處置領域,創造寬鬆的政策環境,讓私營企業主和民營企業家參與。近年來在存款利率不斷下調,大量民間資本亟須尋求出路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應取消各種限制民營經濟的政策規定,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介入不良資產處置。允許民間資本不論來自單位還是個人出資收購國有商業銀行的債權、股權和實物資產,並部分或全部享受資產管理公司的有關優惠政策,並切實保障民間資本出資收購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後的債權人權利和股東權利,以解除收購方的後顧之憂。

3

企業併購重組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六大模式


通過企業併購和債務重組創新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

國有商業銀行可通過債務重組推動存量資產重新配置,將現有不良資產資源在國內外同行業間進行分配,並最終實現經濟結構調整處置不良資產。國有商業銀行應以不良資產重組為契機,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組織結構升級,加快不良資產處置。積極支持國有企業改制、兼併與重組,採取靈活措施,對重點企業逐戶解決債務問題,將抵貸資產交由經規範改制後的新企業承擔,對新辦企業以抵貸的廠房、設備資產作為貸款投入,而對於符合債轉股的擬改制企業,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繼續實施債轉股,並落實銀行行債轉股的管理權。

4

信託處置模式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六大模式


利用信託公司的制度優勢和產業基金的優勢創新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

國有商業銀行可將一個地區甚至一個省的不良資產整體打包,按一定的底價委託給一家當地信託公司,先由該信託公司一次性支付債權購買款項予以買斷,然後雙方利用信託公司的特殊地緣人脈優勢(政府背景)和信託功能(如重組、轉股等投資銀行手段)對上述債權予以清收,收回部分由信託公司和銀行按比例分成。由於信託資產所特有的獨立性和破產隔離制度,一旦信託公司受託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可最大限度利用信託公司的制度優勢將這些資產與所有的債權人分離,利用自己的融資渠道以及產業基金的優勢,通過注資經營,快速高效地處理大量的不良資產。

而且根據信託法的有關要求,信託資產將從委託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分離,而且不計入信託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信託資產完全是一種表外業務。這種表外處置的方法,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迅速降低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因此信託處置法效率高且效果好。

5

業務外包法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六大模式


發揮社會中介機構作用創新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

國有商業銀行將一部分不良資產外包給律師事務所、信用諮詢調查公司、保理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處置,可節約市場交易成本和內部組織成本、提高處置效率。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大量不良資產分散在各個分支機構中,這些機構在處置眾多不良資產項目過程中,對外要分別與法院、仲裁機構、評估機構、政府主管部門打交道,對內還要組織有關的處置材料上報上級機關審批、研究。這種情形一方面造成司法服務、評估等的賣方市場,司法、評估質次價高,國有商業銀行被迫支付昂貴的訴訟、評估成本,卻常常收不到應有的效果,“勝訴不勝錢”不斷重演。

另一方面也使各國有商業銀行基層機構疲於奔命,處置不良資產的積極性受到影響。如果將一部分不良資產的處置外包給這些機構,情況將大為改觀:由於建立了委託代理處置的契約關係,這種契約像借款合同一樣可以批量定製,單位成本很低,銀行將只需面對幾個社會中介機構,並且處於不良資產資源的壟斷性供給方,處置的交易成本和組織成本將會大大降低,效益必將有所提高;而社會中介機構面對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這塊大蛋糕,為了自身的利益,也將努力爭取代理處置權,高效率進行處置。

因此,從當前情況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外包暫時還不會遇到法律和金融監管的約束。而從目前我國各種社會中介機構的種類和經營範圍看,各種律師事務所、信用諮詢調查公司、保理公司等都可以承接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外包業務。因此社會中介機構對代理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是有需求的,而且由於存在競爭,社會中介機構短時間內也不會形成價格聯盟,不會壟斷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外包市場。從中長期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業務外包還會刺激信用調查、諮詢、評估、保理行業、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的發展,進一步促進社會中介事務的專業化分工,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大有益處。

6

資產證券化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六大模式


通過證券化處置不良資產,不僅可以加快處置速度,提高處置效益,也能促進金融創新、豐富金融產品,加快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通過證券化方式,商業銀行既拓展了自身業務,也積累到了資本市場的運作經驗。對於不良債權以及部分經過債務重組等方式轉換而來的債權,商業銀行可以按貸款額度、擔保方式、地域分佈、行業類別等分類標準,挑選一部分資產並可與實物資產組成不同資產池,委託或者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該機構再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較高收益債券,證券化方案可考慮按如下程序設計和操作:

(1)依據市場條件,選擇一定債權與實物資產組成不同額度相同類別的資產池,通過公開競爭或協議等適當方式委託或者出售給SPV。

(2)該機構作為原始資產購買人,以一定資產為支持,發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發行債券所得款項作為購買不良債權的支付價款。

(3)債券到期後,由該“特殊目的”機構還本付息。如果已積累的變現現金不夠支付債券的還本付息,可由該SPV的發起人按各自出資比例或事先擬定的協議墊付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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