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連載-連環殺手楊新海的罪惡人生 二十一 完結篇

重案連載-連環殺手楊新海的罪惡人生 二十一 完結篇

死刑裁定書一

2004年2月11日,楊新海10天的上訴期已經過去,在這法定的時間內,他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

2月12日,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楊新海一案呈報給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迅即組成了以刑二庭副庭長程慎生為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陳偉、王豔玲為審判員、任能能為書記員的合議庭,依照法律規定,對楊新海死刑一案進行復核。整個卷宗有42本,摞起來有一米來高,合議庭成員連天加夜地工作,從2月12日上午開始,一口氣工作到2月13日凌晨。在上訴期滿的第二天,合議庭成員就完成了對楊新海一案的死刑複核,經核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本案事實無誤,量刑適當,遂開始起草死刑裁定書。

2月13日下午,合議庭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彙報了楊新海案件,審判委員會經過認真研究,批准了合議庭的裁定書。裁定書全文如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04)豫刑二復字第5號

被告人楊新海,又名楊挺茂、楊柳、楊枝芽,男,1968年7月17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正陽縣人,農民,捕前住正陽縣汝南埠鎮張夾行政村陶莊村,1990年6月11日,因盜竊被陝西省西安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二年,1992年4月25日勞教期滿被解除;1992年9月20日,又因盜竊被河北省石家莊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1993年7月16日勞教期滿被解除;因犯盜竊罪、弓雖.女幹罪於1995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31日刑滿被釋放。因涉嫌故意殺人、搶劫、弓雖.女干犯罪於200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漯河市公安局看守所。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新海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弓雖.女幹罪一案,於2004年2月1日作出(2004)漯刑一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新海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弓雖.女幹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死刑複核。現已複核終結。

經複核查明,被告人楊新海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8月期間,先後流竄到河南省的羅山縣、安陽市郊區、周口市川匯區、遂平縣、臨潁縣、鄧州市、西平縣、葉縣、上蔡縣、尉氏縣、鹿邑縣、鄢陵縣、通許縣、襄城縣、西華縣、民權縣、山東省的曹縣、安徽省的阜陽市潁州區、臨泉縣、河北省的邢臺縣、石家莊市橋西區等地的農村地區,乘夜深人們熟睡之機,番強入院,撥門入室,採取用鐵錘、鐵棍、斧子等擊打頭部,用菜刀、剪刀切割頸部,用尖刀刺扎胸腹部,用繩捆綁等暴力手段,搶劫、殺人、弓雖.女幹、故意傷害作案26次。其中,搶劫作案13次,在搶劫中,致楊培民、單蘭英、孫拴柱、潘親、李心得、崔勝領、安萍等35人死亡,3人重傷,劫得現金共計人民幣6300餘元;殺人作案10次,致亓俊英、張保謙、尚群英、李永寧、陳芒雲、孫勝軍、魏現增等32人死亡;弓雖.女幹作案6次,弓雖.女幹婦女6人(其中幼女2人,未遂1人),在弓雖.女幹過程中,致2人重傷,3人輕傷;故意傷害作案2次,致1人重傷,1人輕傷;在搶劫、殺人過程中,被告人楊新海共姦汙屍體19具。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告人楊新海對其搶劫、殺人、弓雖.女幹、故意傷害及姦屍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其所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手段等情節與被害人的陳述,證人王元明、郭金貴等人的證言能相互印證,並與報案登記記載的情況相吻合。2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的地點、方位、房屋座向及室內物品擺放位置等主要特徵,以及被害人的屍體位置等情況,與被告人楊新海的供述相吻合,並與被告人楊新海歸案後就每起犯罪現場所畫的草圖相印證。3公安機關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屍體檢驗報告所證明的被害人身體受損傷的部位、特徵及死亡原因等,與被告人楊新海供述所使用的兇器、作案手段相一致。4公安機關的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從部分案發現場提取的毛髮、精斑,經檢驗與被告人楊新海的DNA圖譜相吻合。5公安機關提取在案的鐵錘、剪刀、木棍等兇器和地圖、手套、手電筒等,經被告人楊新海當庭辨認,確係其作案時所使用的工具。6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審判機關及監獄等出具的證明等,證明了被告人楊新海和被害人的身份狀況,以及被告人楊新海曾兩次被勞動教養、一次被判刑的事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新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弓雖.女幹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弓雖.女幹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楊新海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又繫累犯,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漯刑一初字第7號"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新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弓雖.女幹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程慎生

代理審判員陳偉

代理審判員王豔玲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任能能

死刑裁定書二

2月14日上午,在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樓的1號審判法庭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新海公開宣判,審判長程慎生宣讀了這個裁決書,隨後宣佈了對楊新海執行死刑的命令。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馮方的《工作日誌》中,記下了整個死刑執行過程:楊新海是2004年2月14日上午8點56分在漯河市郾城縣孟廟鎮連接新舊107國道的一條東西路被執行槍決的,那天是情人節。

2月13日晚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攜帶執行死刑的命令來到漯河,14日早上7點50分,我們作為執行死刑的臨場監督和指揮死刑的法官一起步入市看守所,看守所附近的交通已被管制,大批的武警和公安人員在看守所四周進行警戒。

楊新海被提出來,還是那身打扮,看到院裡站那麼多人,臉色一下變得灰白,勉強擠出尷尬的笑:"我覺得就是這兩天。"我問他這兩天休息得怎樣,他搖搖頭,情緒很低落。旁邊看守所張所長告訴我:楊新海這兩天對管教幹警講,他晚上不敢睡覺,一睡著就做噩夢,夢見被害的人都變成了厲鬼,成群結隊的追殺他,他邁不動步、叫不出聲,沒法逃脫。

在看守所核實楊新海的身份後,省高院法官宣佈死刑的命令,並詢問他是否有遺言、信札,楊新海邊在文書上簽字,邊輕輕地搖頭。在照臨刑照片時,他眼中露出了絕望而又留戀的暗光,讓人覺得可憐,但再想想那些無辜的冤魂,想想他作惡的暴行,用楊新海自己的話講就是:"我是罪有應得,殺那麼多人再讓我活著,都沒有天理了。"

行刑的車隊穿過市區,晴朗的天空,亮麗的陽光,街邊到處擺放的玫瑰花奼紫嫣紅,一個個手捧鮮花的俊男靚女沐浴在陽光下,這一切都在提醒人們:今天應該是一個浪漫而溫馨的日子。嘶鳴的警笛令人心寒,驚得行人都停住腳步,看著這一隊殺氣騰騰的警車,交頭接耳地揣測著種種不吉利的事情,我感到非常的遺憾和慚愧,打擾了人們美好的心情。

楊新海乘坐的是市公安局的一輛"依維柯",陳海舟親自架車,後來海舟告訴我,楊新海在車上基本上是閉著眼的,沒有太多向外觀望,也不講話,顯得非常順從,車隊離開市區時,他嘴裡小聲嘟噥"快到了"。到刑場後,執行人員把他架下車,在路邊的一道矮土坎下,"砰"的一聲悶響,這個十惡不赦的渣滓過完了做人的今世,下煉獄輪迴去了。

記得在陝西香積寺聽出家人講"三世輪迴":說今生受罪是前世作惡,今生作惡則來世受罪。楊新海被抓後曾講過:如果給他再活一次的機會,他想作個安分守己的人。寫到這裡,想想他此時正忙碌著轉世投胎吧,或許來世的罪孽會少些?但願他來世不要再作惡就行了。

2月14日是情人節,但願楊新海也記住這一天。

死刑裁定書三

一個曾經在中原大地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殺人惡魔消失了,為此,人民群眾付出了六十多條生命的代價,給我們留下的是刻骨銘心的教訓。願悲劇不再重演。

據說,楊新海的屍體被火化以後,他的骨灰在漯河市殯儀館裡存放了很長一段時間,他的家人一直沒來認領。

後記

寫完這本書的時候,我的胸口像是塞了一個棉花團,想吐吐不出來,想咽咽不下去。自中國有文明史的五千多年以來,除去戰亂時期,歷朝歷代的和平年代,連續作案20多起、殺死60多個人的,楊新海恐怕也是第一人了。

楊新海是社會改革開放的趨勢下,在農村的落後、封閉與信息社會的新潮碰撞中產生出的副產品。改革開放的鐵錘與舊的傳統觀念碰撞時,一下子把楊新海從偏僻的鄉村中迸濺出來,使他進入了無拘無束的流浪世界。在這裡,他沒有了管束,沒有了限制,沒有了監督,甚至也沒有了道德倫理觀念。在這片自由天地裡,一開始他也曾經想過靠自己的雙手換來幸福的生活,但那不過是人之初善良本性的迴光返照,隨著他在生活中遇到的種種挫折,他的這種善良本性立即雪崩瓦解。人在一生中遇到挫折是非常正常的,他本可以選擇直面挫折,勇敢抗爭,憑著自己的頭腦和雙手自立、自強,打拼出一片屬於自己的天空,但不幸的是,楊新海卻選擇了自我沉淪、自暴自棄,他把自己的心理掙扎,轉化為了對社會的報復和毀滅性的破壞。

用殺人如麻來形容楊新海,其實一點都不過分。有人認為用畜生來形容他,其實是對動物的誣陷,說動物無所謂善惡,人類的惡和動物一點關係也沒有,動物都具有原有的本性,而人的惡是人類社會的特有產物。人和動物一致的本能都是中性的,但是人卻可以控制意念去犯罪,罪惡的根源還是人的意念。

楊新海的這種犯罪屬於非理性犯罪,像如此駭人聽聞的案件,不屬於正常的犯罪行為,根本無法用任何正常的犯罪心理來解釋。這類犯罪不僅國內發生過,而且國外也都有出現,英國、印度、南非、美國等諸多此類案件都曾見諸報端。說到這裡,我就想起李玫瑾教授對楊新海性格的分析:他是一個具有犯罪人格的人。

但他這種犯罪人格是如何形成的呢?楊新海是一個生長在貧窮鄉村的畸形兒,又是誰使他變成畸形兒的呢?難道貧脊的土壤上只能生長出落後、愚昧、無知和犯罪嗎?如果楊新海是生長在城市,他是不是也會成為這種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呢?

楊新海滅絕人性的犯罪,引起了國人的一致憤恨,有人在網上提出:讓他便便宜宜死了,不值啊,他就是有100條命都殺得不爽。要讓他在牢裡天天受折磨,那才爽,媽的,殺了那麼多人,他變態,我們就要更變態地對他,讓他輕輕鬆鬆地死了就太便宜他了!

楊新海自知罪大惡極,在案件進入公訴階段後,他曾害怕地對辦案的檢察官說:"我殺了那麼多人,要是一槍崩了我太便宜了;要是60多枝槍綁在一起崩我,那要崩多大一個窟窿啊!"

但最終,對楊新海執行死刑的方式仍然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一彈斃命!

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今後如何有效地預防和制止類似犯罪。

據悉,此案發生後,有關部門已針對發案的特點,進行了認真地研究和部署,採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有些措施還正在完善中。如果有人再想步楊新海的後塵,那麼,等待著他的必將是銅牆鐵壁和天羅地網。

美國人的身份證是一個卡,卡上記錄著這個人一生的善惡經歷和身體特徵的有關數據。在美國,一個人不帶身份證寸步難行,而帶了身份證,你就等於帶了一份個人的全部檔案,一旦有刑事案件發生,警察可以根據現場遺留的痕跡,對驗有關嫌疑人的身份證,很快就能破案。據說,我們中國也在試製這種身份證。我想,如果我們中國也已使用了這類身份證,楊新海肯定就不會有這麼多的作案機會了。

全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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