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民間借貸中是否完成現金給付的認定規則是怎樣的?

太多的不該


在司法實務中,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對現金支付民間借貸案件提出未收到借款的抗辯,此時法官會要求主張債權的一方當事人提供完成現金交付的證據。這個問題一直是民間借貸案件中經常碰到的難題。

眾所皆知借款的形式常見的有轉賬支付與現金支付兩種,轉賬支付形式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不困難。現金支付形式的認定具有一定的法律障礙,有些現金支付的民間借貸案件因為交付證據存在瑕疵而不被法院支持,這與當事人借款時愛面子忽略交付證據有關,也有的案件與法官自由裁量權有關。但就目前來看,完成現金支付的借款證據,應從如下幾方面入手。

一,借條。無論是轉賬借款還是現金支付借款,借條仍然是債務形成的主要證據之一,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應提供債務人出具的借條,並要求債務人在借條中註明今借到某某現金的字樣,減少債務人未收到現金借款的抗辯。

二,微信及其它電子信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網上交流已是一種常態,微信及其它電子信息是借款過程或崔款的電子證據,而且該證據形式為我國證據規則所認可。但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供微信及其它電子信息證據的當事人身份與債務人的身份相關聯。

三,現金交付即時證據。在現金支付時的錄音錄像,證人等,這是現金支付的直接證據,對大額現金支付尤為重要。一般法院對現金支付數額五萬元以上要求主張權利一方的當事人完成現金交付的證據。

四,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的資金來源,取款憑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也會影響法官綜合評判案件。

綜上,筆者建議借款還是以轉賬形式,並簽訂協議為主,少用現金支付。如發生現金支付借款,債權人應保留證據,尤其交付現金時的證據。減少訴訟糾紛。切勿方便了別人,跟自已找麻煩。




五根調解室


1.一般小額借款的,有借條,借款事實陳述合理,被告又沒到庭抗辯沒收到的,基本都會支持。

2.對於大額的借款,法院會從借款人經濟能力,借款用途,現金組成,交付地點,是否有在場人等方面審查,如發現疑點肯定會要求原告進一步舉證佐證借款事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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