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慶區首例汙染環境案偵破紀實

今日順慶 吳雍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環境保護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然而卻還有個別人目無法紀,在利益的驅使下頂風作案,幹著損人利己的事情。

11月14日下午,順慶區人民法院對順慶區首例汙染環境案進行第二次公開庭審,被告何某某、袁某、蔣某犯汙染環境罪被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 魚塘驚現異味廢棄物

2017年7月26日,順慶區瀠溪街道辦接到轄區群眾舉報,該街道元蹬子村2塊用於養魚和農作物灌溉的水塘中驚現大量油類漂浮物,且水塘邊還有大量遺留物質,所傾倒廢棄物對周邊土壤、水質及植被造成惡劣影響。

順慶區首例汙染環境案偵破紀實

警情就是命令。順慶區環保局環境監察執法大隊和順慶區公安分局瀠溪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案件初查。

案發現場地處瀠溪街道辦鄉村道路周邊的偏避地段,中心現場無監控覆蓋,犯罪嫌疑人選擇來往行人及過往車輛稀少的夜間作案。作案後對現場進行掩蓋,勘察現場難度高、嚴重干擾了偵查員掌握案發時間段的精確度。經過大量走訪調查,並沒有找到目擊證人。

順慶區首例汙染環境案偵破紀實

通過現場勘察,在水塘中的漂浮物為含油物質,水塘邊的黑色固體為廢棄油渣。執法人員和辦案民警對周邊可能產生該汙染物的公司企業逐一進行核對,均未發現任何線索。偵查員通過勘察現場發現存在車輛碾壓痕跡,隨即對周邊貨運車輛的從業人員進行摸排調查,均未發現任何可疑人員。

順慶區首例汙染環境案偵破紀實

為儘快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盡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危害,順慶區環保局立即對水塘中的汙染物進行取樣檢測。經檢驗鑑定,兩塊水塘內的漂浮物為石油類物質,系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HW08,危險特性為毒性(Toxicity,T)。兩塊水塘石油類汙染分別超標正常水平76.4倍與107.4倍。

順慶區環保局認為當事人利用滲井、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傾倒有毒物質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汙染環境罪。

但該汙染物出自何處?誰這麼膽大妄為?

抽絲剝繭 嫌疑人兩天歸案

2017年8月2日,順慶區環保局將該案件移交順慶區公安分局。當日,順慶區公安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抽調精幹力量聯合環保部門徹查。

汙染物系石油類物質,這些物質很有可能出自“土法”煉油廠。根據這個線索,辦案民警開始對瀠溪街道周邊的“土法”煉油廠進行走訪調查和摸排比對。很快位於蓬安縣巨龍鎮群樂鄉新店子村的一家“土法”煉油廠——“蓬安洪泰偉業潤滑油銷售有限責任公司”進入偵查員視線。經走訪調查,該廠負責人袁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8月3日上午,蓬安洪泰偉業潤滑油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原負責人袁某,在南部縣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袁某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拒不交代。偵查員根據掌握的證據分析,既然嫌疑人能找到如此偏僻的地段進行作案,該案必定有對該周邊地形環境熟悉的人員參與。順慶警方順藤摸瓜,經多方工作,發現袁某曾在2017年7月9日至13日與何某某與蔣某頻繁通話。何某某與蔣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事不宜遲,當天上午,順慶警方以電話聯繫何某某、蔣某,敦促其投案自首。蔣某在得知已涉嫌犯罪後,於當天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然而,何某某卻心存僥倖,妄圖躲避警方追捕,當天下午,順慶警方通過偵查手段將何某某抓捕歸案。

深入排查 汙染物傾倒點不止一處

據投案自首的蔣某交代,2017年7月9日,已於2015年關閉的“土法”煉油廠——“蓬安洪泰偉業潤滑油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起火,煉油廠所在的行政村責令該廠消除安全隱患。當天晚上6時許,何某某以給蔣某找“活路”為由,讓其幫忙在瀠溪街道找4輛貨車運“泥巴”。

4輛貨車在煉油廠裝滿棄土後,連夜從蓬安返回瀠溪,10日凌晨2時許,由於天黑,蔣某將滿載含有油渣棄土的四輛貨車帶至瀠溪街道鐵路橋的一處棄土場傾倒。天亮後,何某某又讓蔣某再找4輛貨車去蓬安幫忙運料,在途中蔣某發現棄土呈黑色且含有油渣後,拒絕再傾倒,在何某某的安排下,他將第二次運輸的含油汙染物傾倒在瀠溪街道一村民的廢棄屋基處。

2018年8月7日,經順慶區環保局環境監察執法大隊和順慶區公安分局民警現場勘驗,瀠溪街道馮家寺村一棄土場有四堆袋裝、散裝的黑褐色含油廢渣,現場有明顯刺鼻性氣味。同日,在瀠溪街道元蹬子村三組一村民的廢棄屋基處,也發現有四堆袋裝、散裝的黑褐色含油廢渣,具有明顯刺鼻性氣味。

辦案民警將在歸案後拒不交代的袁某、何某某帶至作案現場,將充足的作案證據擺在他們的面前,面對刺鼻難聞、一片狼藉的作案現場,袁某、何某某的心理防線最終崩潰,交代了在順慶區瀠溪街道辦周邊傾倒危險廢物的犯罪事實。

2017年7月12日,何某某為處理廢棄油,一次性購買了20噸石灰,將廢棄油與石灰混合後,再次聯繫一貨車司機將該混合物裝運後運至瀠溪街道元蹬子村,傾倒在兩個魚塘中。

據交代,蓬安洪泰偉業潤滑油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袁某,處理煉油廠產生的油渣廢棄物時,在明知何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節省成本,仍將廢油渣交由何某處置。從袁某處接到活後,何某指使蔣某聯繫傾倒車輛。

經第三方計量測試機構對三處傾倒現場的汙染物稱重後,得出三次混油渣土重量分別為61.65噸、29.8噸、108.15噸。

公開宣判 三人構成汙染環境罪

2018年5月7日,順慶區檢察院依法對袁某、何某某、蔣某提起公訴,指控袁某、何某某、蔣某犯汙染環境罪。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何某某、蔣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危險廢物並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月21日,順慶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了被告人袁某、何某某、蔣某三人涉嫌汙染環境罪一案。

11月14日,順慶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順慶區首例汙染環境案進行第二次公開審理,被告何某某、袁某、蔣某犯汙染環境罪被當庭宣判。

審理中,順慶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何某某、蔣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危險廢物的數量已遠遠超出3噸,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汙染,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汙染環境罪。由於現有證據無法確定三名被告人傾倒危險廢物的準確數量,根據證據存疑,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對被告人袁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對被告人何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對被告人蔣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對其違法所得的人民幣2480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