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湘西自治州首例虛假訴訟案公開宣判

近日,湘西自治州首例虛假訴訟案公開宣判,嚴懲“無中生有”虛假訴訟,3名被告人被判刑。審判法官向官小告訴記者,在此之前,刑事法官對於處理虛假訴訟案子多有顧慮,最主要的就是入罪標準。

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結合刑事司法工作實際,對《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定、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範圍等具體適用方面的若干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向官小認為,“兩高”出臺的虛假訴訟最新司法解釋,為全國政法機關尤其是人民法院依法懲處虛假訴訟犯罪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法官們認為,防範虛假訴訟需要加強懲罰措施,如對涉案律師吊銷律師執照,把虛假訴訟人列入失信黑名單,增加當事人制造虛假訴訟的壓力和風險,從源頭上把控。

湘西首例虛假訴訟案宣判

近日,吉首法院判決謝青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段雲、田海判處罰金1萬元。

2015年,謝青在鳳凰縣法院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田某,並申請保全田某的800萬元。鳳凰法院一審判決田某應支付工程款400餘萬元及利息給謝青。後被告人田海以田某兒子身份進行案件代理,並提起上訴,經湘西州中院民事裁定,以謝青未交訴訟費,案件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鳳凰縣法院重審。

2017年9月,被告人田海與謝青協商解決這起合同糾紛,並達成口頭協議,田海配合鳳凰法院將800萬元判給謝青,謝青拿到其中的350萬元,田海代替其父田某拿到450萬元。因田某還有其他債務,為保證能拿到這筆錢,田海和謝青協商,由田海安排人過賬350萬元給謝青,用以保證能拿到約定的450萬元。

根據事先約定,被告人田海通過被告人段雲(系田海老表)準備到其他法院,與被告人謝青製造虛假的民間借貸訴訟。首先,由田海安排段雲準備3張銀行卡,田海出資轉賬給段雲150萬元。然後,段雲通過多名中間人、多次跨行轉賬,形成了與謝青多筆的銀行流水往來,最後,經他人跨行將150萬元轉回田海。在完成轉賬後,謝青打出“借到段雲450萬元”的借條。

爾後,被告人田海出資5萬元給被告人段雲作為訴訟費,安排段雲持有借條向吉首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人謝青出庭應訴,在庭審中承認了借款事實,並與段雲達成和解協議。2017年10月,段雲將退回的2.14萬元訴訟費轉給田海。段雲通過吉首法院保全了謝青在鳳凰法院保全田某800萬元中的450萬元。

此外,在得知謝青從鳳凰法院保全了800萬元後,謝青其他債務擔保人龔甲某、債務人章某等人要求其償還所欠的391萬元。於是,謝青再與龔甲某兒子龔乙某虛構了一張“欠龔乙某355萬元”的假借條。後經瀘溪法院開庭審理,於2017年9月調解此案,次日作出執行裁定書,並向鳳凰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因被告人田海承諾給被告人謝青的350萬元沒有到位,謝青於2018年3月初到吉首法院,反映了自己與被告人段雲之間在吉首法院涉案標的為450萬元的已結案件系虛假訴訟案件。其後,吉首法院以謝青、段雲、田海涉嫌犯虛假訴訟罪的相關線索及證據移交給吉首市公安局。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謝青、段雲、田海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司法解釋明確定罪標準

“這樣的案子在全國各地尤其是湖南辦的應該不多,特別是湘西,這是第一例因虛假訴訟獲刑的。”向官小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達到一定程度可按照犯罪處理。向官小解釋,根據刑法規定,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結合刑事司法工作實際,對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定、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範圍等具體適用方面的若干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向官小指出,“比如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或提出了保全措施的,這些都可以按犯罪處理。”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指出,司法解釋的施行,對於打擊虛假訴訟,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都將產生巨大促進作用。

虛假訴訟旨在非法獲利

記者在湖南各地法院調查瞭解到,虛假訴訟多集中在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離婚案中的債權債務糾紛。

株洲縣法院立案庭庭長唐以紅告訴記者,株洲縣法院立案庭沒有受理虛假訴訟入罪的案子,但當事人搞虛假訴訟還是有的,主要體現在偽造證據上。

株洲縣法院行政庭庭長劉坤齊介紹,虛假訴訟的過程比較簡單,或者是欠了別人錢,或者是債權債務,很複雜的虛假訴訟還沒有接觸到,都是停留在表面。“案子事實簡單,但是金額不一定小。”劉坤齊指出,當事人虛假訴訟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管是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離婚案件中的債券債務,都與錢有關。”株洲縣法院專職委員李如鷹說,虛假訴訟兩個當事人合謀就是為了侵佔第三方的財產,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削弱真實債權人的利益。

表現為易調解難掌握證據

多位法官反映,虛假訴訟最大的特徵表現為易調解,不合乎常理。“一般來說原、被告對抗是比較激烈的。如果一團和氣,要求法院儘快結案、儘快調解的,這就要引起法官高度重視。”向官小分析。

他提醒法官,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法官就可以進一步核實案情和證據。比如民間大額資金借貸可以調查是現金還是轉賬。如果是現金,來源是哪裡,家裡為何會存放這麼多現金。如果是轉賬,就可以看銀行轉賬憑據。多筆轉賬是不是循環的,出借人是不是有出借能力,借款人需不需要借這筆錢。法官可以依據職權查詢,包括銀行的走賬情況。

劉坤齊也認同向官小的觀點。他根據經驗判斷,一般虛假訴訟當事人關係會比較好,案子很容易調解,一起訴就跟法官講,這個案子是可以調解的,到時將被告叫過來就好。這類案子看起來很容易就能解決問題。再次,虛假訴訟一般當事人都不會現身,都是請代理律師。“怕法官多問,容易露餡。”劉坤齊說。

虛假訴訟在株洲縣法院辦理的案子中出現的比例不高,“主要是因為虛假訴訟調查難,難以掌握證據調查證實。”劉坤齊說。

劉坤齊介紹他遇到的虛假訴訟案例,比如有人要把房子給親戚,直接給可能會有障礙,因為涉及到共有人、繼承人,就通過打“官司”的方式,打個欠條,錢還不了就拿房屋抵債。此外,“套路貸”一般很難發現,要作出判斷也沒有依據,因為它提供的原始數據都是真實的。

有時也有銀行流水,很難做鑑定。離婚案件也很難認定是虛假訴訟,因為要提供離婚證,從法律層面來說,兩人離婚是事實,但離婚的動機和目的就很難考證了。“最近幾年法院判案才要求欠條和銀行流水。很多過去陳年臘月的民間借貸案,證據就是一張欠條,即使再懷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沒有證據去推翻。”李如鷹介紹。

法官們反映,目前發現的虛假訴訟大多是從案外人提供的線索發現的,或者是從結果反過來推斷認定的。要通過法官、當事人發現,除非是案件特徵特別明顯。

從源頭把控甄別虛假訴訟

李如鷹認為,避免、甄別虛假訴訟,主要還是要做到信息暢通,從源頭上把控。

例如,法院在審判夫妻債務等民間借貸問題時,法官指示儘量送達給雙方當事人,讓對方享有知情權。立案時就得注意,形式上審查要更嚴格。如果當事人申請訴前調解,要麼就不立案,否則不予以調解,直接進入下一個程序審查相應的材料是否合法真實。其次,立案庭準備了內部信訪風險評估表,避免暴力衝突、虛假訴訟的風險。立案時法官覺得訴訟有問題,會以評估表的形式通知辦案法官。再次,確保證據鏈完整。審判庭在審判時不僅看欠條,還要查銀行流水、財務單據、證人證言。送達審判通知時會提醒兩方都收到,讓案情相關的人都參與到審判中來,確保案情審判真實。涉及刑事犯罪構成虛假訴訟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李如鷹在2008年剛進法院時,曾判過一個案子。當事人是婁底人,拿著借款合同,上面寫著約定在株洲縣法院管轄,申請法院判決。當時借款合同是複印件,涉案雙方都不是株洲縣人,且被告缺席。李如鷹懷疑合同的真實性,要求必須提供原件,但是當事人拿不出原件。後來一問,說是自己偽造的,當時就撤訴了。“這是偽造證據,如果不撤訴肯定要進行處罰。”

李如鷹強調,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不是一個對行為操作的解釋,對行為後果的規定。法律只是確保法官判案結果有法可依。具體怎麼去甄別、發現只能靠法官自己摸索。

唐以紅看到過其他法庭讓當事人籤承諾書,承諾非虛假訴訟。當審判法官對案子有一定懷疑度,又沒有證據指證時,可以讓當事人、代理律師簽字寫一個虛假訴訟承諾書,承諾如果是虛假訴訟,將承擔相應的後果和法律責任,形成法律震懾力。他認為這個經驗做法值得在法院推廣。其次,虛假訴訟都涉及到財產的查封,通過審批流程公開,案外人反映提供線索、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甄別、代替審查是否是虛假訴訟也是一種有效的方式。


法制週報 記者雷昕 通訊員 趙楊 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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