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間
被告人餘某趁無人之機
以一字螺絲刀撬開卷簾門的方式
進入福鼎市龍安開發區
多家店鋪內實施盜竊
盜得財物共計5204元
1
2017年9月19日
凌晨1時,被告人餘某進入龍安開發區一母嬰用品店內,盜走現金120元。同日凌晨3時,餘某進入安湖西路一飾品店內,盜走現金1550元。而後,餘某又進入安湖西路一服裝店內,尋找財物未果後離開。
2
2017年9月25日
凌晨1時,被告人餘某進入龍安開發區一副食品店內,盜走大紅鷹牌香菸3條、雲煙牌香菸2條,並將所盜香菸藏匿於小巷內。經鑑定,被盜的5條香菸價值共計464元。
3
2017年9月25日
凌晨3時許,被告人餘某進入安洋中路一便利店內,盜得牡丹牌香菸2條、利群牌香菸2條、中華牌香菸3條、玉溪牌香菸2條、七匹狼牌香菸3條(被盜香菸共價值2880元)及現金190元。
而後,被告人餘某盜走他人放置於路邊的一輛破舊未上鎖的小型人力三輪車,攜帶盜得的香菸,往店下鎮方向騎行,途中三輪車損壞,其棄車後乘坐出租車離開。同日下午,餘某在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將上述香菸賣給他人得款1600元。
2017年9月28日
福鼎市公安局偵查人員
在福鼎市山前街道城東南路
抓獲被告人餘某
並查扣其隨身攜帶的現金313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多次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
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餘某
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盜竊並不是獲取錢財的方法
正所謂不義之財不可取
踏踏實實工作才是賺錢的正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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