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簡介
姓名:孫承龍
職務: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個人履歷:現執業於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畢業於煙臺大學法學院,曾在山東衡源律師事務所(2012年)、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2013年)、安徽錦和律師事務所(合肥市十佳律師事務所,2014年-2015年)工作。
從事法律工作5年,以提供專業、嚴謹、高效的法律服務為執業要求,主辦過眾多疑難複雜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就社會熱點法律問題,多次接受安徽廣播電視臺、安徽商報、中安在線等媒體採訪。
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婚姻家庭等。
挖掘機被盜後抵押給他人,能否要回?
觀眾提問
自己的挖掘機被偷了,報警後挖掘機找到了,但是已經被小偷抵押給別人了,目前小偷在逃,請問律師,我怎樣才能拿回自己的挖掘機?
律師解答
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看,從所有權人角度來看的話,所有權享有一個追及效力,這是一個盜贓物,所以肯定可以追回自己的挖掘機。從抵押角度來看的話,挖掘機屬於登記對抗主義,這個挖掘機屬於盜贓物肯定沒有進行抵押權登記,所以肯定是可以進行追回的。
在律師解答裡,登記對抗主義相信有很多網友不太理解這個意思,那現在就跟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法律科普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所有權保留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一方面維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當事人能斟酌情事,決定是否申請登記,以保障自己的權效力。世界大多數國家均採此制,如美國、意大利以及我國臺灣地區。
小偷偷東西太多 剛把贓物數完民警就找上門
在沙坪壩覃家崗一建築工地工作的萬某和張某偷了近3000件消防設備,當他們辛辛苦苦把偷來的東西數清楚,全部賣掉後,民警剛好找上門來……
遇經濟困難動了歪腦筋
萬某是在沙坪壩覃家崗一工地工作的水電工,平時收入並不算低,但因為去年住院花了一筆錢,萬某覺得生活很有壓力,想找點“快錢”來補補窟窿。他將這個想法透露給了多年的同事兼朋友張某。張某因為妻子兒女在老家開銷較大,也覺得手頭緊。兩人一拍即合,於是留心在工地尋找起“機會”。
今年6月裡的一天,機會終於出現了。萬某發現工地車庫外丟著許多裝設備的泡沫盒子,判斷這裡有存放消防設備的庫房。等真摸進倉庫後,萬某心花怒放。
早在5月份,萬某和張某就在微信群裡看到過收購消防設備的信息,其中煙感設備是首選,而眼前的倉庫裡足足有2000餘套煙感設備,加上別的設備,大概有近3000件物品。萬某當即叫來張某,兩人商量等天黑後,就借親戚家的車將設備偷走,第二天就送到收購設備的老闆那裡。
偷來東西太多 點貨太久
夏某是個小老闆,他沒有店面,也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平時靠倒騰消防設備為業。他以往收購消防設備都是工地交工後的剩下的餘貨,少的幾十套,最多也就三五百套。但這次夏某卻在網上接了個大業務,有人聯繫他說有2000多套煙感和別的設備要賣。“怎麼可能會剩這麼多裝備。”頗熟悉工地業務的夏某心中嘀咕。明知道東西應該來路不正,但算一算有3、4萬元的利潤,夏某還是心動了,他試探著問:“安不安全?”對方保證:絕對安全!
由於偷來的貨物太多了,萬某和張某在6月3日分兩次搬空了倉庫,凌晨5點回家睡了會兒覺,中午12點時就租車將貨物送到了夏某樓下的停車場。近3000件消防設備,三個人一起足足清點了幾個小時才算交割完畢。夏某從支付寶和微信轉給兩人72000元,將貨物搬回來家中堆放,還沒來得及休息,就又接到了對方的電話。“兄弟夥,我這裡還有一些貨,你收不收?”夏某雖然疲倦,但還是美滋滋地回到了車庫,但這回等著他不是飛來的橫財,而是民警。
“你們怎麼這麼快就來了?”不僅夏某吃驚,萬某和張某同樣吃驚,不屬於自己的錢還沒有捂熱,雪亮的手銬先銬上了手腕。
路口雖然有交通監控,但來往的車輛不少,民警要怎麼判斷誰才是嫌疑人?原來覃家崗所民警接報警後,看到貪婪的小偷把倉庫搬了個空,判斷3000多件貨物必須用貨車才能一次運走。但通過監控排查,當天出入工地附近的並沒有貨車,而萬某和張某所開的轎車在深夜往返了兩次,最具嫌疑。
民警順藤摸瓜,果然將三名犯罪嫌疑人一網打盡。這批被盜的消防設備價值13萬餘元,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小提醒
在這裡還要提醒廣大網友,平時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務,尤其在人多的公共場合,如果發生了財務丟失的事,一定要及時的報警!
相關法律
一起來看看
(1) 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至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均可追及標的物的所在,而主張權利。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2)從抵押的角度而言,運輸工具的抵押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就是說運輸工具抵押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物權法》的角度,被盜的挖掘機不可能會辦理抵押權登記,因此不屬於善意第三人的範疇,也即不受法律保護。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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