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審推翻一審結果,一審法官會被追責嗎?有何依據?

左半圓310


一審判決被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一審法官是否會被追責、追究多大責任,要分情況進行討論。下面,我就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如果一審法官完全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裁判思維做出判決,並無任何主觀過錯,只是由於某些客觀因素作出了錯誤判決。比如一審時證據不足,到了二審時出現了新的證據,二審法院依照新的證據依法改判。這種情況下一審法官不具有任何過錯,是不會被追責的。

如果一審法官主觀上並沒有任何過錯,也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影響他做出錯誤判決,只是因為自身業務水平不夠,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做出了錯誤判斷,因而作出了錯誤判決。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後,一審法官雖然不會被明裡追責,但會影響他年終的績效考核。

如果一審法官有所偏私,故意昧著良心作出錯誤判決,比如存在沒有依法迴避、收受賄賂、枉法裁判等違法事由。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後,有關單位當然會對其追責,輕則由法院內部進行處分、重則由紀委介入調查、甚至檢察院依法追究其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責任。

當然,有時候一審判決出現錯誤也在所難免,如果非要要求一審法院絕不能錯,那作為糾錯程序的二審法院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冰焰


只要二審改判了一審判決結果,一審主審人員都要被追責。一般來說,一個案件可以分為程序問題、實體問題、法律適用問題。

程序是明文規定的,不需思考只需執行,判決中違反了程序會重罰。

實體問題是指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因果關係認定,這裡面有文化水平、理解及表達能力等個人素質能量,每個人的素質能量不會相同,判決中的實體問題本身就是爭議表現,因此,出現非明顯性的實體錯誤一般不會重罰。

法律適用是指判決中採用的用以定案的法律條款,這樣的問題也屬於文化水平、理解和表達能力等個人素質能量,出現非明顯性的法律適用錯誤應該也不會重罰。


不糊塗時塗糊不


由於我國法律規定 : 二審為終審的審判制度,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及裁定,對案件予以改判很正常。所以,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只要不涉及枉法裁判,行賄收賄,司法腐敗,其追責是有限的。說得具體點 :

比如,案件審理應 “以事實為依據”,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二審法院提供了新證據,而這個新證據足以否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二審法院根據新證據對案件改判則在情理之中。

再比如,案件審理應“以法律為準繩”,而在司法實踐中,可用此法,也可用彼法,可依法,也可依規,更可依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裁判的情形比比皆是,所以,二審法院作為審判的更權威機構,適用他法對案件改判並無不可,沒有瑕疵。

象上述情形,即使二審改判,也不會向一審主審法官追責。

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隨著錯案終身追責制、法官員額制度的落實,隨著司法改革的更進一步推進,終會“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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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眼看法


您提的問題有些模糊,我只能大概分析一下:

1、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審判結果認定一般就是,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要麼發回重審,要麼直接改判。這些都是法律正常程序,法官也是人,也有業務水平和認知差距,這也是二審或者再審程序的意義,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監督糾正作用。

2、除非能證明法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造成冤假錯案或重大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追究責任的。


全民普法宣傳


談談個人觀點,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應追責,這是對法官責任心、良心、法律知識的大檢查,同樣的案子,同樣的證據,適用同樣的法條,如果一審判決被二審推翻,拋開所有不合常規因素存在,起碼證明一審法官對法律法規理解弱智,不稱職作為審判法官。當然有誤必糾,對法官應有必要的懲戒,否則失去民心。


金華悟道


屬於新證據、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不追究責任。

如果有受賄、循私枉法、違反法律基本原則,引起錯案,可能會被問責或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追究責任

新證據引起。上訴中,如果一方提交了新的證據,案件事實認定出現變化,必然對裁判結果產生影響。此種情況案件改判,原審法官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

自由裁量和個體差異。每個人認識水平和看問題的角度不一樣,如果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也不承擔責任。



比如在一個打架案件中,派出所認定甲負主要責任,乙負次要責任。一審法院審理後,綜合全案證據,判決甲承擔80%的責任。二審法官認為只應承擔70%,一般認為70%或80%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

二、負刑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實一審法官存在徇私枉法,或者收受當事人賄賂而進行違法裁判的,可能構成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等,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循情枉法,在刑事審判活動中違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和行政審判案件中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內部監督和檢查

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要求辦案法官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然而個人能力不同,業務水平有高低,司法領域也一樣。法官懲戒制度、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等規定,如果員額法官業務水平達不到審判需求,輕則免去法官資格,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可能處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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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閒譚


二審改判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法官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法官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等,但也有原告舉證問題導致二審事實發生改變,也有對案件適用法律認識不同等原因,所以不是所有的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都要追究法官責任。要追究法官法律責任,一般根據《人民法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以及法院相關認定錯案的程序予以追究,具體內容,請上網查找!


每日學法一點點


一般情況下二審法院是不會改判的,因為一審、二審法院是上下級關係,形同父子,當爹的怎能會打兒子呢!


雨露雜談


凡眼看法回答正確。二審法院可以駁回要求一審法院重審,一審仍維持原判時,二審可以直接改判。對一審法官只要不涉及枉法行為就不應追責。


9264802415148


二審,就是原被告應有的權利,在一審判決後,經二審需要一審重新審理的案件,到現為止,一審把關不嚴,審判可能有誤,經常出現這種現象,一審法官要下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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