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兵役制從古至今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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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方誌

盘点:兵役制从古至今的变化
盘点:兵役制从古至今的变化

金代,香河縣推行女真族“猛安謀克”制度。此乃軍事、生產和地方行政三位一體的封建化組織。元代相沿。明代實行衛所兵制,縣設千戶所,每所統兵1120人(官稱千戶),分為10個百戶所(官稱百戶),統隸於衛。兵士來源多為世襲。這些軍隊平時大部分屯田,小部分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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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至清代,縣內實行募兵制。清順治年間,每300丁抽4兵。清末至民國初年兵制無定律,地方駐軍為擴充勢力,任意募兵。1936年(民國25年)春,縣置保衛團,有常備、散在團丁2000多人。常備丁由縣團招募,散在丁實行“攤丁入畝”,即每50畝地攤丁1名,槍1支。散丁平時在家耕作,有事召集聽用。軍用開支各區按地畝攤派,縣鎮則由商會自籌日偽和國民黨佔領期間,地方武裝骨幹多為漢奸、土匪、惡棍等。為擴充實力,常用抓丁、地方抽丁等辦法,強迫青壯年入伍充當炮灰。其槍支糧響源於掠奪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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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各有關聯合政府、香河縣民主政府在縣內實行志願兵役制。即在廣泛動員青壯年自願報名的基礎上,再由政府審批後入伍。一般是先參加地方武裝,後轉為正規部隊。1946年,在土改運動中,全縣廣泛開展了擴軍徵兵工作,廣大翻身青壯農民,為了保衛勝利果實,推翻蔣家王朝,建立新中國,踴躍報名參軍。

1955年7月,國家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實行義務兵役制。規定,年滿18至45歲的公民均有服兵役義務。兵役分現役和預備役。預備役又為一、二類。18歲至30歲退伍軍人為一類預備役;30至45歲為二類預備役。平時不脫產,戰時聽召喚。從1956年到1990年,全縣共有1萬多名適齡青年應徵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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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國家頒佈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將義務兵役制改為義務兵役與志願兵役相結合的制度。規定服役滿6年的技術骨幹和各種專業人員,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以上機關批准,可以由義務兵轉為志願兵,志願兵退役後由國家負責安置。

1984年5月30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實行以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本縣的基幹民兵列為第一類預備役,普通民兵列為第二類預備。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佈施行)。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既體現了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適應了軍隊建設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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