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兵役制从古至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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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方志

盘点:兵役制从古至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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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香河县推行女真族“猛安谋克”制度。此乃军事、生产和地方行政三位一体的封建化组织。元代相沿。明代实行卫所兵制,县设千户所,每所统兵1120人(官称千户),分为10个百户所(官称百户),统隶于卫。兵士来源多为世袭。这些军队平时大部分屯田,小部分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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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至清代,县内实行募兵制。清顺治年间,每300丁抽4兵。清末至民国初年兵制无定律,地方驻军为扩充势力,任意募兵。1936年(民国25年)春,县置保卫团,有常备、散在团丁2000多人。常备丁由县团招募,散在丁实行“摊丁入亩”,即每50亩地摊丁1名,枪1支。散丁平时在家耕作,有事召集听用。军用开支各区按地亩摊派,县镇则由商会自筹日伪和国民党占领期间,地方武装骨干多为汉奸、土匪、恶棍等。为扩充实力,常用抓丁、地方抽丁等办法,强迫青壮年入伍充当炮灰。其枪支粮响源于掠夺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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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各有关联合政府、香河县民主政府在县内实行志愿兵役制。即在广泛动员青壮年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再由政府审批后入伍。一般是先参加地方武装,后转为正规部队。1946年,在土改运动中,全县广泛开展了扩军征兵工作,广大翻身青壮农民,为了保卫胜利果实,推翻蒋家王朝,建立新中国,踊跃报名参军。

1955年7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年满18至45岁的公民均有服兵役义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预备役又为一、二类。18岁至30岁退伍军人为一类预备役;30至45岁为二类预备役。平时不脱产,战时听召唤。从1956年到1990年,全县共有1万多名适龄青年应征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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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国家颁布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与志愿兵役相结合的制度。规定服役满6年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可以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志愿兵退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

1984年5月3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本县的基干民兵列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列为第二类预备。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体现了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适应了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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