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著走著人沒了,達州地陷事故該誰負責?由誰賠償?

一對父子,走在路上正在用新買的手機跟家人視頻聊天,而迎面走來的一對年輕男女,剛剛舉行完婚禮。他們走在路上,也許正滿懷對以後生活的憧憬,卻不料腳下的路面突然塌陷,瞬間吞噬了他們的生命。

10月7日14時30分許,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東環南路103號發生人行道路面塌陷災害,面積約10平方米,4人被困。截止到9日15時50分,4名被困人員均被找到,其中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人現場死亡。

走著走著人沒了,達州地陷事故該誰負責?由誰賠償?

這起發生在四川達州的事故,在引發全國網友的惋惜的同時,也激發了大家對公共設施安全的擔憂,誰來為這起事故負責?這樣的悲劇能否避免重演?

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中撰文指出,一起公共災難事件的發生,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三方面的責任。具體如何適用,根據查實的相關部門或人員過錯責任程度來酌定。

向誰問責?王亞中律師認為,第一個要問的是市政管理部門。“這條馬路是誰設計的?誰修建的?誰監理的?誰驗收的?誰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的?如果質量合格,管理維護到位,為什麼還會發生死人事故?這都是我們需要搞清楚的問題。”

在民事責任上,四個無辜行人的生命權遭到侵害,有權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獲得賠償。在刑事責任上,如果查實事故發生是由工程質量不合格引起,有關部門或人員可能涉嫌觸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或翫忽職守罪。

走著走著人沒了,達州地陷事故該誰負責?由誰賠償?

“公路塌陷的原因多半出在地下管網設計有缺陷、施工粗糙、多頭管理、維護不力等方面。”北京市律協合同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楊文戰律師認為,此事件並非不可避免的天災,治理和監管不到位才是關鍵。

楊文戰律師認為,首先應該由相關政府部門對事故原因進行科學調查並作出認定,確認是施工質量問題還是維護保養問題?是公路自身的問題,還是其他地下施工或管線的問題。除了這些還要考慮事故發生後,救援是否及時、得力的問題。

根據事故原因可能產生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產生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公路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所以,除非公路的所有人、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向死者家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能因管線等其它問題找到其他責任人,可以去追償。

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以外,這類事故還可能產生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如果是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除了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以外,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事故發生有其它人為責任因素,相關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可能構成翫忽職守罪!即使不構成刑事責任,如果確實存在失職行為,相關責任也可能撤職、降職等相關行政處分。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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