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

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

工作情況的報告(摘要)

——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張軍

根據本次會議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請予審議。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鮮明特色。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內容,將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執行活動和調解書等納入檢察監督範圍,並新增檢察建議、調查核實等監督方式和措施,規範了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條件,對加強民事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全國檢察機關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深入貫徹民事訴訟法,忠實履行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準確把握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取得積極進展

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廣。民事檢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僅體現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體現在民事案件裡。近年來,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申訴信訪案件持續高位運行,超過刑事申訴信訪案件量,在信訪案件總量中的佔比上升趨勢明顯。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涉法涉訴信訪172萬件次,其中民事申訴信訪65萬件次,佔37.8%;刑事申訴信訪59.7萬件次,佔34.7%。2018年1月至9月,受理民事申訴信訪9.5萬件次,佔各類涉法涉訴信訪總數的40.4%,比2012年高出18.6個百分點。

各級檢察機關牢記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順應人民群眾新期待,堅持以司法辦案為中心,全面加強對生效民事裁判、調解書和審判、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構建起多元化民事檢察監督格局。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共辦結各類民事申請監督案件57.9萬件,其中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提出監督意見27.1萬件。

一是主動服務發展、保障民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制定實施服務經濟發展新常態、保障健康中國建設、服務打好“三大攻堅戰”等司法辦案指導意見,召開長江經濟帶檢察工作座談會,引導全國檢察機關發揮民事檢察等職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針對司法實踐中有的刑事案件審結後,對侵犯涉案產權的民事責任追究、執行不到位,相關民事錯誤生效裁判難以糾正等問題,2018年6月專門發出《關於充分發揮民事行政訴訟監督職能推動解決刑事案件牽連產權保護問題的通知》,重點審查辦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所涉股權轉讓、民間借貸、擔保物權、買賣合同等民事申訴案件。強化對知識產權類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探索建立專業化辦案機制,保障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加強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共支持農民工、殘疾人等提起民事訴訟68911件。2018年春節前,部署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協助解決農民工討薪問題專項監督,支持5566名農民工提起民事訴訟,幫助追回勞動報酬4605萬餘元。

二是著力加大對生效裁判、調解書的監督力度。充分發揮抗訴直接啟動再審程序的功能,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21795件,法院已審結15922件,其中改判、調解、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和解撤訴12113件,再審改變率為76.1%。為促進把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各級檢察機關重視用好更加高效便捷的檢察建議,對一些符合抗訴條件的民事申請監督案件,建議同級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共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5958件,法院採納16742件,採納率為64.5%。

三是紮實開展對虛假訴訟的監督。針對民間借貸、以物抵債、企業破產等領域為獲取非法利益而虛構事實打“假官司”的問題,2015年起部署開展民事虛假訴訟專項監督活動,重點監督涉案人員眾多的“規模性造假”和中介服務機構“居間造假”,共對5178件虛假訴訟向法院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著力維護訴訟秩序和司法權威。對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及時督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起訴799人。黑龍江省林口縣檢察院辦理128件虛構債務、套取620萬餘元公積金的系列案,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並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時針對該案中法院受案把關不嚴、庭審流於形式等問題,專門提出改進審判工作的檢察建議。湖北省宜昌市檢察機關在辦理“以房抵債”系列虛假訴訟案中發現,3名審判人員套用其他案件案號或虛設案號,製作民事調解書78份、民事判決書13份、執行裁定書13份,幫助他人規避限購政策、辦理房屋登記,事後收受賄賂,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今年9月27日,“兩高”又專門發佈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加大懲治力度。

四是切實加強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對明顯超標的執行、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違法處置被執行財產等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135145件,法院採納123914件,採納率為91.7%。四川一基層法院將案外人的房產違法查封變賣,省市縣三級檢察院接力監督,先後發出檢察建議,最終上級法院認定執行活動違法,給予國家賠償。2016年4月起,針對一些地方執行案款滯留、執行款物管理混亂等問題,“兩高”聯合部署集中清理,促進一大批滯留在法院賬戶上的執行案款發放給申請執行人。吉林、陝西、湖南等地法檢“兩院”聯合開展專項活動,共同解決“小標的大查封大扣押”“高值低估賤賣”等問題。2018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又部署開展民事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重點監督民事非訴法律文書執行中的違法情形,並以此為切入點,從源頭上促進仲裁和公證嚴格依法規範進行。

堅決支持法院依法執行。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執行到位的,配合法院做好釋法說理工作,並對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執行人開展司法救助。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批准逮捕6594人,呈逐年上升趨勢。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執行監督案件中,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已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五是不斷強化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堅持從裁判結果監督向訴訟過程監督延伸,從實體違法監督向程序違法監督拓展,對民事審判中違法送達、違法採取保全措施、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等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86104件,法院採納77662件,採納率為90.2%。2017年以來,對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涉嫌犯罪的,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191人。湖南省常德市一基層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時,從主審法官在調解中違反迴避相關規定、篡改法律文書入手調查,發現此案系其父親(該法院原副院長)為兌現辦理其他案件所獲“好處費”,以其母親名義提起的虛假訴訟。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撤銷虛假調解的檢察建議,並對相關職務犯罪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在深入調查該“案中案”過程中,又發現其他5名審判人員違法審判問題,移送相關部門追究黨政紀責任。

六是強化民事檢察環節矛盾化解工作。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申訴案件中,確有錯誤、依法須以監督程序糾正的是少數,裁判正確或沒有突出問題、需要做好息訴工作的佔多數。各級檢察機關把化解矛盾糾紛落實到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全過程,促進案結事了人和,既維護司法權威又減輕當事人訟累。2013年以來,各級檢察機關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終結審查、審查後不支持監督的15.3萬件案件,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耐心釋疑解惑,加強心理疏導,切實做好檢察普法工作,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雲南省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申訴案時,認為案件不符合監督條件,但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已長達7年,遂結合案情制定引導和解的方案,並充分了解案件執行進展和存在的困難,與法院共同做當事人的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當場履行,妥善化解了矛盾。

七是持續推進司法規範化建設。制定深入推進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意見,頒佈實施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組織開展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推進年活動,細化實化民事檢察監督措施。完善辦案配套制度,統一規範辦案文書格式。案件辦理全部納入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實現網上錄入、網上審批、網上管理、網上監督。全面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針對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特點細化案件承辦、集體討論、審批權限等規定,做實對監督者的監督。專門制定民事行政檢察人員廉潔規範司法行為準則,加強廉政教育和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嚴明辦案紀律,嚴格規範檢察人員與代理律師、案件當事人和中介機構的關係,嚴肅查處利用民事行政檢察權違紀違法的檢察人員11人。

各級法院積極支持、自覺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依法審理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充分重視檢察建議。“兩高”會籤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共同促進依法執行和規範監督;“兩高”有關部門會籤關於辦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再審檢察建議、出席再審法庭、對裁定的監督方式等問題,建立靈活有效的溝通機制。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專門下發通知,要求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民事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

二、堅持問題導向,以理念變革引領民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

近年來,民事檢察工作紮實開展,但與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更高的期待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一是民事檢察監督力度與人民群眾司法需求不相適應。有的缺乏攻堅克難的勇氣,擔心影響法檢“兩院”關係,畏難監督。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監督不夠,執行活動監督總體上比較薄弱,不善監督。有的抗訴案件質量不高、效果不好,或者超過法定辦理期限。有的檢察建議停留於糾正表面問題和工作瑕疵,發現和糾正深層次違法問題不夠。多數案件限於個案辦理、就事說事,跟進監督、類案監督不夠。有的辦案中不注重耐心傾聽群眾意見、滿足於程序正確,“按下葫蘆浮起瓢”。二是民事檢察工作與刑事檢察工作相比發展不平衡。在檢察機關整體法律監督格局中,無論從辦案數量、監督效果還是社會影響看,民事檢察工作都還有很大潛力。一些同志片面認為民事訴訟法涉及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比較原則,對民事檢察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重刑輕民”觀念仍然存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上存在“短板”。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例,刑事檢察機構設有5個廳,編制142人;而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三項重大職責併合一起,僅設一個廳,編制32人。一些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很少研究民事監督案件,有的基層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只有一兩個人,甚至無專人負責民事檢察工作。

三是民事檢察隊伍素質能力亟待加強。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監督需要很強的民事法律素養、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但現有民事檢察隊伍的知識結構不夠合理,民商法專業的人員比例不高,有的對民事審判和民事法律不熟悉,把握法律政策、辦理新型案件、釋法說理、群眾工作等能力不強,高層次、專家型人才匱乏。四是上級檢察院對下指導不夠有力,基層民事檢察工作總體薄弱。市級以上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主要精力用在自身辦案上,對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政策把握及對下指導虛化、弱化。有的基層檢察院認為不能提出抗訴就無案可辦,對民事檢察多元化監督缺乏認識和踐行。

針對這些問題,新一屆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全國兩會精神,明確提出“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總體要求,以理念變革引領民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

第一,樹立全面平衡充分發展的理念。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是整個訴訟領域以及與訴訟相關領域全方位的法律監督。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要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我們在深入研究論證、反覆徵求意見基礎上,從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持續上升等實際出發,提出以內設機構改革為突破口,突出專業化建設,擬將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分設為民事檢察廳、行政檢察廳,增設公益訴訟檢察廳已獲中央深改委同意,正在組建中。省市兩級檢察院則要視情單獨設立民事檢察部門或辦案組,基層檢察院確定專門辦案組或專人負責民事檢察工作,切實解決“重刑輕民”問題。

第二,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實質上是啟動糾錯程序,促進法院重新審視並自我糾錯。監督不是你錯我對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監督機關與被監督機關責任是共同的,目標是一致的,贏則共贏,損則同損。我們反覆強調要與法院形成良性、互動、積極的工作關係,使法律監督在出發點和落腳點上、在主觀和客觀方面都發揮促進法院更全面依法規範司法的作用,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各級檢察機關以會籤文件、召開聯席會議、組織案例研討等方式,與法院建立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不斷增進互信。落實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6月11日,我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與分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副檢察長一同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參與討論一起民事抗訴案件並發表意見。今年以來,各級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列席審委會討論民事案件385件次。

第三,樹立精準監督的理念。監督必須考慮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通過個案的公平正義來引領司法進步、促進社會進步。我們強調要在精準監督上下功夫,通過優化監督實現強化監督,不搞粗放式辦案,防止片面追求監督數量。民事抗訴不是越多越好,要優先選擇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抗訴一件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的問題,發揮對類案的案例指導作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要著重對適用法律錯誤的特別重大典型案件提出抗訴,促進最高人民法院發揮對各級法院的裁判引領作用。同時,對那些不具有典型性的、確有錯誤的個案也不放任,以再審檢察建議方式促請法院糾正。對類案背後反映的審判管理等問題,建議法院從源頭上進一步規範司法。今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提出民事抗訴2333件,同比上升7.4%;提出民事再審檢察建議2219件,同比上升14.8%。

第四,樹立智慧藉助的理念。智慧藉助既是工作方法,也是工作理念。我們鼓勵各級檢察院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特別是專家學者、律師、退休法官,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作用,藉助他們的實踐經驗、法律和政治智慧,幫助我們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能力。制定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專家委員會工作辦法,邀請民事法律專家對民事申請監督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論問題、監督的社會效果、案件對司法價值判斷的引領作用等進行深入論證,作為檢察監督審查案件的重要參考依據。今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聘請103名專家組建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專家委員會,已舉行兩次論證會,對8起民事申請監督案件提出了專家意見。

第五,樹立統籌發展的理念。按照民事訴訟監督規律,不同層級檢察院民事檢察監督側重點應有所不同,我們引導省級和市級檢察院以裁判結果監督為重點、基層檢察院以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和執行監督為重點,構建各級檢察院各有側重、密切配合、全面履職的民事檢察監督格局。今年1月至9月,省、市兩級檢察院辦理的民事抗訴案件佔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抗訴案件總數的98.1%;基層檢察院辦理的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和民事執行監督案件,佔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此兩類案件總數的97.2%。修改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對當事人一審後未上訴,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提出申訴的,依法予以受理,構建符合基層實際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受理、辦案規範、內外協調等工作機制。上級檢察院依據本院受理的申訴案件、瞭解的全局性情況和辦理個案反映出的傾向性問題,加大對下指導力度。落實領導幹部辦案制度,要求領導幹部帶頭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為一線檢察官辦案提供範例。

三、努力在新起點上開創民事檢察工作新局面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民事法律監督需求,民事檢察工作迎來新的發展契機,也面臨新的更大挑戰。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對標對錶人民群眾新期待,從組織領導、理念更新、工作部署、機構建設、力量配備等方面,將民事檢察監督做得更實、富有成效,支持、監督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努力為人民群眾、為社會提供更好更優更實在的民事檢察產品。

(一)以保障打好“三大攻堅戰”為重點,主動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貫徹新發展理念,找準民事檢察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結合點,重點圍繞黨中央關於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大部署履職盡責,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積極投入重大社會穩定風險防範化解專項行動,貫徹新時期“楓橋經驗”,暢通群眾申訴渠道,依法公正處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維護好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深入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立足民事訴訟監督,促進用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密切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企業融資互聯互保案件和產權糾紛案件,加大監督力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民營企業規範發展,營造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在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黑惡勢力強迫交易、高利放貸、“套路貸”、惡意逃債、虛假訴訟等非法活動,綜合運用刑事、民事等手段加強法律監督。結合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依法懲治惡意欠薪,把司法救助、農民工權益保障等與精準扶貧結合起來。針對互聯網領域微信、支付寶交易糾紛多發,一些當事人因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等無法通過訴訟進行救濟的問題,監督和支持法院依法規範立案、審判、執行等訴訟活動,促進解決互聯網金融糾紛訴訟難問題。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強化以案釋法和法律文書說理,引導群眾依法解決糾紛、理性表達訴求。重視發揮律師等“社會第三方”作用,促進矛盾糾紛化解。

(二)充分運用多種監督方式,加大民事審判監督力度。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監督方式是多元的。要以當事人、社會公眾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為目標,充分運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監督智慧,辦好不同類型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探索與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相銜接的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機制,與法院共同防範和制裁審判人員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訴訟違法行為。修改完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提高檢察建議質量,規範提出程序。建立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檢察建議落實情況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向上一級檢察院、法院備案機制。落實檢察建議跟進監督制度,及時掌握採納、落實情況以及未被採納的原因,對該採納不採納的,上級檢察院接力監督,努力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我們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完善法院對檢察建議的辦理程序: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應更換原合議庭組成人員或承辦人辦理;經檢委會決定提出的檢察建議,法院不予採納的,應當經審委會決定。同時,我們還將與最高人民法院一起,對“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

(三)堅持不懈強化民事執行監督,推動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執行難是我國現階段帶有綜合性的司法與社會治理問題。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促進解決執行難,不能僅僅將注意力放在單純執行階段的方法和力度上,必須把民事審判和執行作為一個系統工程,支持、促進法院從執行活動違法情形反向審視審判活動中的源頭問題,使法官裁判的時候就要適當考慮促進執行、執行的效果等因素,取得綜合的、更好的司法效果。同時,解決執行難也不單純是法院的責任。各級法院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艱苦並富有成效的努力。但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在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發力、形成合力。檢察機關要立足職能、積極參與,進一步加大監督、支持法院依法執行的力度。推動建立全國執行與監督信息法檢共享平臺,加強動態支持與監督。重點監督糾正違法拍賣、超標的查封、錯誤分配財產、變相變更裁判結果等突出問題,推動執行規範化。加大對“終結本次執行”案件的監督力度,促進依法窮盡執行手段,防止濫用“程序結案”、實體久拖不決。深入推進民事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加大對執行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法強化辦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犯罪案件,並注意工作方法,促進有效執行。

(四)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著力提升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監督質效。適應司法責任制改革和形勢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嚴格遵守法定時限,提高辦案效率,讓司法正義儘早到達。完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專家諮詢制度,藉助“外腦”加強專業化審查,增強民事檢察監督對司法理唸的引領性和塑造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選編、發佈民事檢察監督指導性案例,突出檢察特色,統一司法標準,發揮典型案例示範指導作用。推行一體化辦案機制,以線索集中管理、力量統一調配為基礎,通過指定管轄、協同辦案、異地交辦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基層檢察院在民事檢察工作中的基礎作用。強化檢察權運行制約和監督,進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監控、案件質量評查、辦案績效考評等機制,不斷提高監督公信力。主動向黨委、人大彙報監督情況,客觀反映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實際困難。加強與法院溝通聯繫,共同把公正司法、為民司法落到實處。加強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實現對巡回法庭、海事法院等專門法院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監督全覆蓋。

(五)下大氣力加強民事檢察隊伍政治和業務建設,切實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能力。

堅持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切實增強“四個自信”,在民事檢察工作中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民事檢察機構和辦案組織建設,改革創新司法人才引進、使用機制,通過招錄、選調、遴選等途徑充實民事檢察辦案力量,優化隊伍專業結構。完善全國和省級民事檢察人才庫,加強高層次人才培養。敏感於自己的不足和短板,力求實效開展好分類培訓和崗位練兵,培養綜合型辦案能手。研發虛假訴訟案件、刑事案件牽連產權保護民事案件線索智能發現技術,拓展案件線索來源。應用好新建成的“檢答網”,加強檢察業務諮詢交流,拓寬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研討渠道,促進辦案能力的提升。繼續深化司法公開,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民事檢察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大多存在各方當事人“利益博弈”,辦案人員面臨被腐蝕利誘的風險。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從嚴治檢,紮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堅決清除害群之馬。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確保民事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彙報,充分體現了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高度重視。做好新時代民事檢察工作,離不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力監督和關心支持。今年是改革開放40週年,也是檢察機關恢復重建40週年,人民檢察事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全國檢察機關將更加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奮力開創新時代民事檢察工作新局面,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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