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高級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聯合發佈通告依法嚴厲打擊涉新冠肺炎疫情違法犯罪

自治區高級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聯合發佈通告


依法嚴厲打擊涉新冠肺炎疫情違法犯罪

當前,我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入最關鍵時期,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司法廳2月9日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違法犯罪的通告》。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處理。

一、利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者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三、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7年。

四、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或破壞交通工具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五、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7年。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3年。

七、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無事生非,擾亂醫療秩序的,或者故意撕扯醫務人員口罩、防護服、護目鏡,以及醫院防護設施的,涉嫌侮辱罪、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八、故意威脅、毆打、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的,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最高判處死刑。

九、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和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藥水等防疫物資,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十一、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非法經營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十二、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涉嫌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十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涉嫌汙染環境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7年。

十四、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對上述犯罪行為,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從嚴處罰。拒不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治安管理違法行為,一律依法從重處理。

請廣大群眾積極向當地公安機關或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同時,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截至2020年2月12日18時前,今年1月10日後來自或到過湖北等重點疫區的,或者直接接觸過湖北重點疫區人員的,或者與確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觸過的人員,尚未登記報告的,必須主動向所在單位、社區、村委會登記報告;2月12日18時以後新入桂上述人員必須在3日內主動向所在單位、社區、村委會登記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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