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人注意!消費維權,這些案例中找經驗

預付式消費已成為一種時尚、流行的消費形式,幾乎覆蓋了生活消費服務領域的各個行業。目前,預付費營銷花樣疊出,各種各樣的預付費用的消費卡、儲值卡花樣繁多,這種預付式消費,錢提前預付給了商家,由於預付式消費週期一般都較長,在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信息不對稱,特別是信用管理機制缺失的背景下,極易引發經營、道德等方面的風險,從而產生糾紛,面對預付費營銷的種種陷阱,消費者應強化消費前自我保護。以下5件預付費投訴案例希望能為您敲響警鐘。

案例1:商家跑路 100元贈50元該退多少錢?

李女士於2017年上半年在雙陽區某商貿城二樓兒童樂園辦理了一張兒童遊樂場預付卡,辦理的原因是當時有優惠活動100元贈50元在遊樂場玩5次,單次消費需30元,於是消費者李女士繳納100元。2018年9月初,李女士再次帶領孩子到該遊樂場遊玩時,發現該遊樂場已經停業,於是聯繫該店所在商場,要求商場予以溝通。經查詢李女士已在該店消費3次,按照該店每次消費30元計算,應返還給消費者人民幣拾元整,李女士認為應返還其人民幣40元整,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於是消費者予以投訴。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商家同意給消費者退款40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李女士預存的100元和贈與的50元可使用5次,每次消費30元。按照合同簽訂與履行整個過程看,每次消費金額構成應是預付費20元、贈與款10元。因此,李女士消費3次,使用預付款應為60元,預存款還剩40元。由於經營者無法再繼續履行服務合同,按照《消法》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之規定,經營者應退回預付款40元,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案例2:辦理預付卡給“贈品” 又因贈品引發退卡爭議

2018年9月,南關區消費者協會接到一名消費者的投訴,稱其在2018年1月份在南關區某美容店在原辦理預付卡剩餘金額1900元基礎上又續存了6000元,商家贈送其一次“水寶寶”美容服務,後消費者認為商家的服務不能達到自己的預期效果,遂要求商家將卡中餘額全部退款。商家同意消費者退款,但要扣除贈送消費者“水寶寶”美容服務的費用2980元。對此,消費者不認可,投訴到南關區消費者協會請求幫助其維權。

南關區消費者協會經調查,被投訴商家贈送的“水寶寶”美容服務是在另一家美容店進行的,實際價值僅僅為300元左右。經南關區消協工作人員耐心細緻的普法教育,最終被投訴商家扣除300元贈品服務費用後,為消費者退還7600元費用。

【案例評析】經營者虛報美容項目價格,違反了《消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之規定。

案例3:消費者退預付卡遭遇“霸王條款”

2018年8月22日,朝陽區消協接到包女士投訴稱在位於朝陽區的某游泳健身會所辦理了一張游泳卡,預付卡餘額為2800元人民幣。現由於消費者女兒調到上海工作, 無法繼續使用,多次與商家協議退款均被拒絕。商家聲稱:“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消費者請求消協幫助調解。經消協工作人員多次溝通,最終商家同意給消費者退款2400元。

【案例評析】經營者的“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違法了《消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之規定及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 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之規定。

案例4: 私換教練 可否有權力要求退款?

消費者郭先生在某會館辦理了一張私教卡,選定了一名教練專業指導健身項目,但在上了幾節一對一指導後,郭先生再去卻發現指定的教練不在了,會館在沒與消費者協商的情況下,私自更換了教練,郭先生不同意更換教練,堅持如果不是以前簽約的教練就不再繼續在這練了,要求扣除上個教練的合理費用,把剩下的餘款退回來。但會館認為哪個教練都一樣,讓郭先生繼續在這健身,郭先生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投訴到寬城區消協。消協工作人員依據《消法》規定,經調解雙方達成共識,把餘款如數返還給消費者。

【案例評析】《消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案例5:商家突然關門停業 手中預付卡成“坑人卡”

消費者金女士2017年底在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食府辦理了一張1300元的儲值卡。2018年5月,金女士發現商家不再經營了,並且聯繫不上商家,金女士希望消協幫助維權。經消協工作人員努力找到商家,經調解與消費者達成協議,商家返還給消費者1300元。

【案例評析】《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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