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公交墜江原因公布後,遇難者家屬如何索賠?


重慶公交墜江原因公佈後,遇難者家屬如何索賠?

11月2日,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舉行新聞通氣會,公佈了墜江原因: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發現車輛已過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車被拒,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兩人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重慶墜江公交車內監控視頻

官方通報稱,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律師解讀:遇難者家屬該向誰請求賠償?

這起事件中,誰為此事件負責任?遇難者家屬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公交公司是否也要承擔責任?來看律師的解讀:

1.這起事件中,誰為此事件負責任?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楊文戰律師:此次事件中既有刑事責任也有民事責任。從目前通報大案情來看,公交車司機和女乘客兩個人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女乘客多次毆打正在駕駛的司機這種行為,極容易造成公交車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從而引發交通事故,而司機被攻擊後,他可以停車報警,但他卻在公交車行駛的過程中雙手離開方向盤,與女乘客互毆,所以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吳世柱律師:責任主體有三方,公交公司、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根據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遇難者家屬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可以向女乘客劉某的家屬請求民事賠償嗎?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楊文戰律師:從乘客家屬索賠的角度來看,造成事故的雙方都有民事賠償責任。由於公交司機是職務行為,他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其所在公司負責。女乘客同公交公司有連帶賠償責任。但由於她已經死亡,如果要追究她的賠償責任,只能在她的遺產範圍內要求她的繼承人賠償了。

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吳世柱律師: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賠償。因為無論從乘客保險的角度還是從交通事故賠償範圍的角度,還是從承擔責任的能力方面,向公交公司主張賠償,對於遇難者家屬是最為可行的,當然,國家也高度重視,我們也看到相關的善後工作已經有序進展。

3.公交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吳世柱律師:一是基於《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三十四條、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本起事件因司機的行為引起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可以由賠償權利人選擇一種行使權利的方式,最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方式是侵權責任。

更多法律解讀

1.女乘客和公交司機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通報中的調查事實已經確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據此,女乘客和公交司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於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機已經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終結,導致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隻要他們還有可供執行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他們的民事賠償責任就不能免除。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女乘客和公交司機的家屬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女乘客和公交司機的民事責任由他們的繼承人在他們的遺產範圍內承擔。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3.公交公司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的公交公司作為違約方,需要對這些無辜旅客的死亡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乘客買票乘坐公交車,實質上相當於同公交公司簽訂了客運合同,車票就是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作為承運人的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客運合同的雙方是乘客與公交公司,而非乘客與司機。因此即使司機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也不能作為公交公司的免責條件。

同時,如果車票裡涉及到保險,那麼,保險公司賠償的錢可以用來償還無辜的乘客,因為公交公司是因為違約責任導致的人身傷害。

4.無辜乘客的家屬如何追償?

這些無辜乘客的家屬可以同時向女乘客和公交司機的家屬、公交公司提出民事賠償。

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感謝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夥人吳立偉律師支持)

“十五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

教訓極其慘痛。

願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本文來源:問律,綜合自人民網、法制日報、正義網、中國普法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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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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