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四)

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責任制辦法》)。《責任制辦法》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層層明確信訪工作責任,逐級傳導壓力,加大問責力度,2017年對失職失責的1900多個單位和7500多人進行問責,樹立起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為便於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全面、準確地理解和適用《責任制辦法》,我們收集整理了《責任制辦法》實施以來的相關問責典型案例,並進行解讀剖析,以期能夠為問責工作實踐提供借鑑。

今天,我們來剖析點評第四類典型案例,即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四)

常某,G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17年7月,G市發生了下崗人員上訪圍堵X公司事件,30餘名上訪人員聚眾鬧事,封鎖公司大門。常某得知此事後,派公安局副局長李某和5名幹警到達現場,李某等6人認為事態不算嚴重,向常某作了彙報,常某僅通過電話指揮的方式,讓李某等人儘量處置,之後便沒再過問該事件。24小時後,上訪人員仍未散去,李某等人向常某再次報告,常某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遂又增派人員,並親自到達現場疏散人群,此時上訪人員封鎖X公司已經長達32小時之久。由於常某的疏忽大意、處置不當,李某等人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措施不力,致使大規模集體上訪持續時間過長,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常某在處置該問題中領導不力,負有主體責任,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調離原工作崗位;李某等6人也受到相應紀律處分。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四)

2017年7月24日,G省Y市P縣11家公司60餘人因工程項目涉及拖欠工資等問題,在省委省政府門前聚集上訪,經過耐心細緻的接談勸導工作,相關人員於當日散去。8月1日,P縣公安局得到各家公司相互串聯、準備次日再到省委省政府門前集體上訪的信息,但並未引起足夠重視、提前採取得力措施。8月2日早7點,信訪人陸續在省委省政府門前聚集,最多時達82人。而P縣僅派出信訪局局長、縣公安局副局長及20餘名民警在現場疏導勸解,致使處置工作乏力。直到群眾來訪2小時後,一名副縣長才趕到現場。其間,正值上班高峰期,信訪群眾情緒激動、場面較為混亂,造成較為被動的負面影響。對此,Y市啟動問責追責程序,對P縣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李某和縣委常委、公安局長任某給予通報批評。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四)

這是兩個因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而被問責的典型案例。從工作實踐看,對發生的集體訪或信訪負面輿情應對不當、處置不力,絕不是因為能力不足,而是由於重視不夠、怠慢忽視造成的。對集體訪處置不力、對信訪負面輿情置若罔聞,不僅關係到問題能否得到解決、群眾利益能否得到維護,而且其帶來的社會影響、引發的社會輿論,更是關乎黨和國家的形象。因此,必須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敏銳性,對發生的大規模集體上訪或負面輿情,做到快速反應、妥善處置,切實把隱患消除在萌芽、把風險消弭於無形。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四)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六條: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三)……(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五)……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四)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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