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的兩起破壞環境資源保護案宣判

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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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林木能隨意砍伐嗎?

自家責任田裡能捕鳥嗎?

先來看看這兩起案件——

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近日,應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華春濫伐林木案和王義新非法狩獵案,應城市法院分別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張華春、王義新各判處罰金1000元。

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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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張華春購買了應城市義和鎮引水河背水面的意楊林木,在未到林業部門辦事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請他人砍伐意楊林木37株,蓄積為12.4505立方米。檢察機關指控張華春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采伐樹木,數量較大,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2018年1月,被告人王義新將捕鳥粘網,架設於應城市湯池鎮舒景村的自家責任田內,捕殺黑八哥、灰喜鵲等野生鳥類6只。檢察機關指控,王義新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和有關規定,在禁獵期、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宣判

兩起案件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且均有自首情節,遂分別以濫伐林木罪、非法狩獵罪對兩被告人判處罰金1000元。

據悉

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2017年以來,應城市檢察院依託公訴職能,加大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打擊力度,為應城的環境治理和生態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共審查起訴汙染環境、濫伐林木、非法狩獵、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方面案件11件11人,其中已起訴6件6人,不起訴1件1人,正在辦理4件4人。

釋法

濫伐林木罪

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這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狩獵罪

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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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城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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