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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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林木能随意砍伐吗?

自家责任田里能捕鸟吗?

先来看看这两起案件——

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近日,应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华春滥伐林木案和王义新非法狩猎案,应城市法院分别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华春、王义新各判处罚金1000元。

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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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张华春购买了应城市义和镇引水河背水面的意杨林木,在未到林业部门办事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意杨林木37株,蓄积为12.4505立方米。检察机关指控张华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2018年1月,被告人王义新将捕鸟粘网,架设于应城市汤池镇舒景村的自家责任田内,捕杀黑八哥、灰喜鹊等野生鸟类6只。检察机关指控,王义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判

两起案件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且均有自首情节,遂分别以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对两被告人判处罚金1000元。

据悉

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2017年以来,应城市检察院依托公诉职能,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应城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共审查起诉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方面案件11件11人,其中已起诉6件6人,不起诉1件1人,正在办理4件4人。

释法

滥伐林木罪

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狩猎罪

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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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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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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