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9 兩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

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西寧某貸款公司與被執行人青海某公司、擔保公司、胡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判決確定青海某公司償還西寧某貸款公司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擔保公司、胡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定義務,該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中,法院結合案情,考慮到該案的連帶擔保人系擔保公司,應有擔保財產可供執行。

經查,擔保公司在借款擔保合同中未提供有效的財產擔保,僅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法院採用網絡查控、傳統查控均未查到三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財產線索。在法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及財產線索工作後,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二

申請執行人青海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組與被執行人董某返還非正常收入糾紛一案,判決書生效後,因董某未履行法定義務,這家地產公司清算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人民法院向董某送達了履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土地、房產、車輛進行查找,同時法院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所在地的上述財產採用傳統查控,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經查,被執行人董某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年事已高,患有重病,長年臥床不起,居住在其女兒家中,唯一的收入只有2000元的退休金,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人民法院對該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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