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賣房轉移財產 涉嫌拒執移送公安


八公山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時,發現被執行人洪某私自將房屋轉賣給他人,在有能力償還執行款的情況下遲遲沒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義務,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幹警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八公山分局已於2018年8月14日立案處理。

洪某與馬某原為夫妻但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矛盾不斷,2016年8月洪某起訴至八公山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雙方都願意解除婚姻關係,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兩人有一套位於淮南市某小區的住房,經法官調解兩人自願達成協議房屋歸洪某所有,洪某補償馬某30萬元。

判決生效後洪某一直沒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幹警多次聯繫洪某,洪某一直諸多借口聲稱自己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幹警來到該小區尋找洪某才發現開門的並不不洪某,該住戶聲稱房屋是自己的與洪某並無關係,經執行幹警調查發現原來洪某早已將房屋轉賣,房屋出售的款向全部歸洪某所有,執行幹警向洪某核實出售房屋的具體款向,此時的洪某卻對執行幹警避而不見始終不願配合執行工作,執行幹警根據購房者提供信息瞭解到,洪某轉賣房屋所得足夠支付馬某的30萬元執行款但是洪某並沒有支付。

被執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義務,已經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是執行幹警將洪某的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八公山區公安分局進行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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