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卖房转移财产 涉嫌拒执移送公安


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洪某私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在有能力偿还执行款的情况下迟迟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干警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八公山分局已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处理。

洪某与马某原为夫妻但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矛盾不断,2016年8月洪某起诉至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双方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有一套位于淮南市某小区的住房,经法官调解两人自愿达成协议房屋归洪某所有,洪某补偿马某30万元。

判决生效后洪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干警多次联系洪某,洪某一直诸多借口声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干警来到该小区寻找洪某才发现开门的并不不洪某,该住户声称房屋是自己的与洪某并无关系,经执行干警调查发现原来洪某早已将房屋转卖,房屋出售的款向全部归洪某所有,执行干警向洪某核实出售房屋的具体款向,此时的洪某却对执行干警避而不见始终不愿配合执行工作,执行干警根据购房者提供信息了解到,洪某转卖房屋所得足够支付马某的30万元执行款但是洪某并没有支付。

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义务,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执行干警将洪某的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公安分局进行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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