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他人图片 一学校因此赔偿3万元


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他人图片 一学校因此赔偿3万元


在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图片是否要担责?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经调解,侵权单位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原告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图片摄影及相关产品销售、服务的外商独资公司,凭借精美而富有创意的图片在业内获得市场认可。被告是吴江一家私立学校,原告诉称,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为配图。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原告通过公证保全了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图片事实的证据,证据显示,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宣传了冬令营等内容的文章,共使用七张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侵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赔偿的金额有异议。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被告同意删除涉及原告著作权图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并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微信公众号常用于商业推广活动,或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该案中学校的微信号也是在学校宣传、冬令营招生宣传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图片,这种情形不属于个人欣赏、研究、评价等“合理使用”的范畴,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配图,属于著作权侵权。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在发布微信公众号推送时,无论是文字,还是图片,都应该自己创作或者使用经过权利人许可的作品,不能随意使用网络图片,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在使用微信、微博及各类APP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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