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衆號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一學校因此賠償3萬元


微信公眾號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一學校因此賠償3萬元


在微信公眾號上擅自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圖片是否要擔責?近日,蘇州吳江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經調解,侵權單位賠償著作權人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萬元。

原告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圖片攝影及相關產品銷售、服務的外商獨資公司,憑藉精美而富有創意的圖片在業內獲得市場認可。被告是吳江一傢俬立學校,原告訴稱,被告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也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作為配圖。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法律責任。

原告通過公證保全了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原告擁有著作權圖片事實的證據,證據顯示,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中發佈宣傳了冬令營等內容的文章,共使用七張原告擁有著作權的圖片。審理過程中,被告對侵權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於賠償的金額有異議。最終,經過法院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被告同意刪除涉及原告著作權圖片的微信公眾號文章,並同意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萬元。

法官說法:

互聯網時代,微信公眾號常用於商業推廣活動,或作為一種營銷手段,該案中學校的微信號也是在學校宣傳、冬令營招生宣傳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圖片,這種情形不屬於個人欣賞、研究、評價等“合理使用”的範疇,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配圖,屬於著作權侵權。微信公眾號運營者在發佈微信公眾號推送時,無論是文字,還是圖片,都應該自己創作或者使用經過權利人許可的作品,不能隨意使用網絡圖片,否則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自媒體時代,每個人都是信息的傳播者,在使用微信、微博及各類APP時,應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

來源: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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