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11起69人涉恶、涉毒、涉赌案件

龙岩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11起69人涉恶、涉毒、涉赌案件

龙岩市两级法院于10月19日集中宣判11起69人涉恶、涉毒、涉赌犯罪案件,其中涉恶犯罪案件4起25人,重点治乱涉毒犯罪案件5起36人、开设赌场犯罪案件2起8人。20名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这是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快审各类涉黑涉恶涉乱犯罪的又一次集中宣判行动。

此次集中宣判中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被告人沈某翔等13人涉毒案,新罗区法院办理的被告人王某恩、朱某太等14人涉恶案,上杭县法院办理的蓝某清等9人涉毒案,漳平市法院办理的戴某洪、蔡某生、王某、林某等12人涉毒案,漳平市法院办理的被告人陈某阳等5人涉恶案,尤为引人注目。

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

被告人沈某翔等13人涉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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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至3月期间,沈某翔纠集邹某荣、张某明、严某华等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262.579千克。此外,沈某翔还伙同曾某建、徐某东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非法生产麻黄碱,沈某翔、张某明、赖某富等人参与生产2124.95千克至124.95千克不等数量的麻黄碱,并将部分麻黄碱出售。

市中院经审理,以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沈某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邹某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严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某福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赖某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马某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严某灵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陈某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冯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兰某贵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沈某峰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沈某华有期徒刑三年。

二、新罗区法院审理宣判的

王某恩、朱某太等14人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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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恩、朱某太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长期以龙岩市新罗区某洗车店、体育公园某茶庄为据点,多次纠集被告人熊某章、吴某滨、沈某冰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新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恩、朱某太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人数众多且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特征。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恩有期徒刑六年;朱某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刑罚。

三、上杭县法院审理宣判的

蓝某清等9人涉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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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间,蓝某清、蓝某亮、廖某强等人通过在互联网上使用QQ、微信聊天工具向他人购买大麻种子在自家房屋人工种植大麻,待大麻原植物成熟后剪下大麻花晾干,后将绝大部分成品大麻通过快递公司以茶叶、金线莲等名义邮寄给买主,从中非法牟利。2017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多名被告人家中查获共计疑似大麻原植物448株,大麻5953.92克,大麻干枝20杆,大麻种子10粒。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大麻原植物中均含有大麻成分。

上杭法院经审理,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蓝某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刑罚。

四、漳平市法院审理宣判的

戴某洪、蔡某生、王某、林某等12人涉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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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戴某洪、蔡某生及廖某财(另案处理)三人分别出资在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一山头上利用溴代苯丙酮等多种化学原料生产麻黄碱。2017年间,该场地陆续生产麻黄碱375千克,被告人戴某洪以总价人民币150万元销售。12月7日至20日期间,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白沙派出所在转移涉案生产原料的运输车辆及某处沙场等三处场所,查扣非法转移的制毒物品原料和半成品重量共计10332.47千克。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非法生产的制毒物品原材料及半成品中含麻黄碱608.01千克。被抓获后,被告人戴烟洪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012年生产麻黄素38.2711千克的犯罪事实。

漳平市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戴某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蔡某生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林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刑罚。

五、漳平市法院审理宣判的

被告人陈某阳等5人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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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始,被告人陈某阳等4人经前期预谋,多次到漳平市某乡镇一带,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在当地经营香菇收购生意的沈某某等被害人接受其所提供的货物(香菇)运输服务;同时,对于被害人利用自有货车运输香菇的,强行要求按每筐人民币0.5元的标准缴纳“调配费”。至2016年2月,被告人陈某阳、陈某光、张某日等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总计人民币28004元,并按之前议定股份比例分配犯罪所得。2016年10月后,陈某阳邀请被告人陈某串参与所组织的犯罪活动。至2018年2月,向被害人沈某某等3人索取财物总计人民币23956元。

漳平法院经审理,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阳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刑罚。

下一步

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加快办案进度,突出打击重点,坚决落实好依法严惩方针,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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