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遲交作業,80後教師回復被刷爆

錯過上交作業的時間該怎麼辦?補交作業會有怎樣的擔憂?這些看似每個學生都會遇到的“一般問題”,卻在華東政法大學有了不同的解答。

近日,華東政法大學一名學生因為沒有按時上交作業,向老師解釋錯過交作業的原因並希望補交。老師則表示,可以論證遲交作業的正當性。為此,這位同學寫了篇《論推遲作業之合理性 》,不想老師回了一份《關於“遲交作業案”的歸入法分析 》,引起網友熱議。

許同學的《論遲交作業之合理性》節選

關於遲交作業的正當性,首先要考慮交作業這一行為本身的目的。交作業,一方面是校教務處之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以此培養學生獨立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提供老師考察學生有無認真學習的依據參考。因此,若遲交作業而不違背交作業的目的,實質上並沒有構成法益的侵害。以張明楷教授在《刑法與法益侵害說》一文中的觀點,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因此不侵犯法益即無犯罪。

作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且在第一次約定的時間(2018年10月15號)帶到教室,足以推斷本人沒有故意不交作業的必要。

證據如下:

1. 2018年10月8日晚22:06,跟同學談到已經寫完電子稿(有聊天記錄,可截屏)

2. 室友在2018年10月9號,見到本人作業的完整紙質版。

3. 2018年10月15號當晚,李同學見到本人作業已帶到現場。

再論過失。本人於第二節課課間(19:00-19:10)去了一趟廁所,李同學與我同去而她早歸,有不在場證明。而另一同學表明,老師在第二節課的課間作出了詳細的要約 “ 現在可以交作業了”。 因不在場,該意思表示未到達本人。由於意外事件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因不可抗拒的生理本能錯失了意思表示的到達,實屬意外事件。故本人的過失在於:在對交作業產生疑惑的時候,並未及時向老師或其他同學詢問。

鑑於遲交作業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行為,故法理之外,還需講人情。

寫到此處時,鄙人發現朋友圈上已有同學對此事進行了轉發,以朋友圈的信息傳遞速度,可以預見 “ 遲交作業的正當性 ” 之爭已經有了一定的關注度。懇請老師能在這麼多期待著裁決結果的熱切的目光的注視下,網開一面,向廣大同學一展華政老師雖遵循著鐵面法律也還有人性的溫度的風采。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教學過程中,學生可能犯下的錯誤更是不計其數。威嚴如孔夫子,在子路發表不正當的言論之後,只是對子路進行了言語上的批評、引導、說服。今吾遲交作業,吾雖不敏,請事老師之諄諄教誨也。

綜上,本次遲交作業,主觀上的過錯輕微,釀成的後果有限,且以本人之理解尚為情有可原,故本人請議:老師查收鄙人作業,正常評分後,減去一定分數(一半夠不夠?)作為本人此次作業的成績。

在收到許同學的《論遲交作業之合理性》之後,馬老師反手又回了一份《 關於 “ 遲交作業案 ” 的歸入法分析 》。

《 關於 “ 遲交作業案 ” 的歸入法分析 》

需要討論的問題

一、補交行為是否具有形式合理性?

二、補交的作業是否可以被接受?

三、補交者應否承擔責任?

補交行為是否具有形式合理性?

起始句:只有當作業業已完成,僅因疏忽忘帶等原因,且事先主動與任課教師溝通後,補交行為才具有形式合理性。

定義:佈置作業的目的,主要在於考察學生對相關知識點的掌握情況,但同時也會考察學生對於時間截點的遵守情況,以檢驗其有無規則意識。

歸入:當作業完成後,學生的掌握情況即可得以客觀記載,主要考察目的臻於實現。至於規則意識,通過及時提交作業即可作出判斷。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通過主動與任課教師溝通,徵得其補交的許可,也可視為對規則的遵守。然而,現有事實表明,對於該份作業不能按時提交,補交者事先並未向授課教師作出說明。

中期結論:補交作業的行為不具有形式合理性。

突然就 “ 紅遍 ” 網絡的馬寅翔老師,是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是畢業於北京大學的法學博士,一枚妥妥的80後“青椒”。他說“尊重學生,平等對話;踐行所學,注重方法”是他教學所求。

他說:“現在的學生個性活潑,權利意識已經萌芽,單方面強調師道尊嚴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和知識的傳授。在尊重學生的前提下,對產生的爭議問題展開平等對話,往往能夠收穫更為良好的效果。刑法的靈魂是罪刑法定原則,運用該原則所蘊含的保障權利的精神來處理補交作業的方式,不但可以讓教師踐行所學,也可以讓學生切實體會該精神的寶貴。而以理服人的做法,也可以讓學生直面感受邏輯分析的魅力,從而為其今後的學習注入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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