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通過簡歷造假就任公司高管,由於能力不足造成公司投資大量人力物力一無所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球妹



簡歷造假的確是候選人的不對,可以問責其不誠信。

在國外,簡歷造假是違法行為,是可以入獄的,但在我國,這至多算不誠信的行為,甚至都還達不到欺詐的界定範圍。所以,一旦發現候選人簡歷造假,公司一般就將其開除,或者扣發當月工資,但除此之外,沒有什麼其他辦法。


簡歷造假的人居然被公司錄用了,那公司自身也應該擔責。

公司的人事部門為何沒有對這個高管進行必要的背景調查呢?這就是人事部失職,是公司的失察,所以,公司自身也是存在問題的。既然是這麼重要的崗位,我想,一定是經過多位領導幾輪面試才定奪的,那公司領導也沒有發現這些問題,這也是說不過去的。


造成公司的損失,不是這個高管一個人的責任,是整個公司的責任。

公司任何重大的決策,不可能是這個高管一人說了就算的,一定是整個公司的領導一起商議決策的。現在由於這個高管能力不足,導致了現在的局面,那這本身也可以歸結為公司發展戰略中的經營風險,不能說沒有賺錢,虧損了就是其一人的責任,那如果賺錢了,公司肯定不會說是其一人的功勞。所以,公司拿什麼去追責,憑什麼要對方賠償?我們再換個思路,假設這個高管簡歷沒有造假,但最終項目還是虧損了,公司還會要求其賠償嗎?我想,這隻能算公司的決策或經營失誤,不能讓某一個人出來賠償!



我是劉佳(抖音:職場佳話)。有關於招聘、求職(簡歷診斷)、跳槽(面試輔導、談薪指導)、職場規劃和職場維權的問題歡迎留言互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