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泰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一审公开宣判,32名被告各自领刑

“弘泰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一审公开宣判,32名被告各自领刑

2018年10月30日,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弘泰集团非法集资” 系列案一审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32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附加刑。该案涉案资金5.4亿余元,受害群众5000余人,2.2亿余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班某某经共谋后,在无经济实力和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2年8月15日在兰州市发起成立甘肃鑫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自2012年12月开始,用前期集资款先后在兰州市设立甘肃金盛昌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万昌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国泰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弘泰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并成立未注册登记的弘泰投资集团管理这七家投资分公司。

“弘泰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一审公开宣判,32名被告各自领刑
“弘泰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一审公开宣判,32名被告各自领刑

期间,被告人张来臣等人明知无法返还本息,便虚构集资用途、夸大公司实力,以项目对接为由,承诺在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不同期限给付14.4%至30%的高额返利,通过委托投资管理的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来臣与被告人李刚、王俊峰等人合谋收购甘肃亿佳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各投资公司提供虚假担保,虚构上述弘泰公司为“政府支持和运作”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定运营单位”、“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运营单位”,并利用部分媒体、公共车站站牌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虚假公开宣传,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其中,被告人张来臣等9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被告人孙鹏等22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非法集资业务提供资金结算、虚假担保等帮助行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前,在兰州地区向5451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4余亿元,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购买房产、汽车、个人挥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公司扩张及运营费用、发放集资业务提成等,实际用于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资金仅7000余万元,致使1800多名集资参与人共计2.2余亿元的集资款无法返还。

虚报注册资本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魏天俊为注册成立甘肃亿佳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验资报告,2013年1月21日以上述验资报告骗取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同年2月19日欺骗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甘肃亿佳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魏天俊明知该公司股权在成立后二年内不得转让,于2014年9月29日与甘肃弘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90万的价格将甘肃亿佳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张来臣,同时将该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一并转交,并约定2015年2月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弘泰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一审公开宣判,32名被告各自领刑

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依法对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文杰等6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十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孙鹏等22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魏天俊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10万元。

查封、扣押的车辆、房屋、办公用品、电器等物评估拍卖后合并查扣、冻结的资金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资金从被告人张某某等九人处继续予以追缴,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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