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15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139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8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9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

《刑法》第134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10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

《刑法》第135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11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135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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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规章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该规则共23条。

(1)概念

(2)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3)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4)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10章48条。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两项责任制落实

(3)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4)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5)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

(7)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8)建立消防档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109号)

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予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37条。

(1)部门管理职责

(2)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4)奖惩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

(1)适用范围

(2)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责任

(3)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4)专家评审制度

(5)执法联动机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2条。

(1)适用范围

(2)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3)分级监管

(4)火灾隐患判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8条。

(1)调查任务

(2)管辖分工

(3)调查程序

(4)复核

(5)处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发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4条。

(1)适用范围

(2)市场准入

(3)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监督检查

(5)法律责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4年2月3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59条。

(1)资质许可制度

(2)分级和条件

(3)资质许可程序

(4)规范服务活动

(5)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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