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獲通過「護盤式回購」正名:有助於穩定股價、信心

10月26日,證監會官網發佈消息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稱,認真貫徹落實《修改決定》,依法規範與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

根據中國人大網公佈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針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從三個方面對該條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一是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二是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三是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範要求。

從上述三個修改方面來看,本次修改特別提到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時允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結合當下市場,這也是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的重要舉措。

有分析認為,公司法修正案獲得通過,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適用情形增至7種,不僅可以進行“護盤式回購”,還允許回購後庫存,回購實施的決策程序也將大大簡化。

此前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範圍較窄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併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重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此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也就是說目前有四種情形適用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而本次修改後,將現行規定中“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這一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兩種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增至七種情形。

“近年來,公司股份回購需求日漸多樣,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現行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 新華社的報道稱。

上述報道還進一步表示,目前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範圍較窄,難以適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適時採取股份回購措施穩定股價等實際需要;實施股份回購的程序較為複雜,不利於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並實施股份回購計劃;對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定得比較短,難以滿足長期股權激勵及穩定股價的需要等。

自7月以來,上市公司回購家數和回購金額大幅上升。Wind數據統計顯示,7月至10月10日,共338家上市公司發生396筆回購,合計199.47億元。

海通證券策略分析師荀玉根此前也在研報中對A股的回購規模進行了計算,其認為,今年以來月均股票回購規模相對總市值佔比,A股、港股、美股分別為0.0049%、0.0065%、0.7402%,A股回購力度略小於港股,遠小於美股,A股的股票回購規模未來增長空間較大。

興業研究則指出,若以上市公司自有資金回購,或將貢獻超3萬億的潛在資金。

根據興業研究統計,A股上市公司現金及等價物佔資產比重平均值達 15%,遠高於美股上市公司的 5.8%。政策鬆綁之後,鼓勵現金較多的公司主動回購,可形成持續回購的可行路徑。截至2018 年中報,全部A股現金及等價物總額達 26.15 萬億。假設現金持有佔比超過 8%的公司將超出部分用於回購,共有2212家上市公司可進行回購,總金額達3.49萬億。若現金佔比高的公司進行回購,3.49萬億的回購金額對於46 萬億總市值的A股提振效應明顯。

鼓勵回購是成熟市場普遍做法,可穩定股價

10月19日,證監會主席劉士餘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儘快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證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高效率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依法合規回購股份。

其實,早在9月6日,證監會就已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修法建議,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主要包括了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建立庫存股制度等內容。

證監會表示,《修改決定》進一步夯實和完善了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為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意義重大,一是有助於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二是有助於健全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深化金融改革。三是有助於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楊德龍認為,公司法修正完善非常重要,對A股有長遠的意義和正面的影響,尤其是對於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部分的修改,並取消庫存股一年的限制,這不僅是成熟市場上的普遍做法,也是上市公司回饋股東的重要方式。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是大股東和上市公司真金白銀地投入到市場上買股份,有利於市場穩定,”楊德龍進一步指出,上市公司在股市低迷的時候進行回購,是很好的時機,既能防止市場對上市公司失去信心,又能發至股票質押風險的爆發。

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說:“回購制度是上市公司維護市場價格和市值穩定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目前來看不少上市公司發佈了回購公告,一方面說明公司的股價確實低於這些股東自己認為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說明回購手段也被廣泛應用。”

所以付立春認為,回購制度的優化完善在這個時點也是特別重要的,對市場避免過度波動有促進意義,對市場信心恢復有積極的信號。

“今年上市公司回購越來越多,回購可以大大提升市場對企業的信心。從歷史經驗看,回購潮往往發生在A股底部區間。從當前的回購潮持續時間、規模以及市場交易特徵看,目前的市場已經接近底部區間。”基岩資本副總裁岑賽銦對澎湃新聞記者說。

不過,他也提醒投資者,股票回購是公司內部看好公司未來發展的信號,但是這種信號的釋放外部投資者未必認同,外部投資者可能希望繼續觀望一段時間,在更低的位置買入。反映到市場上就是股價未必上漲。此外,並不是說公司內部人員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就一定能看股票後市看得更清楚,真相只有一個。大股東增持增在高位、質押爆倉等事件也時有發生。

為做好修改後的公司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證監會將系統梳理有關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規則,對於繼續適用的要嚴格執行,對於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時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規則,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購股份的持有、回購股份的轉讓、回購股份的註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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