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深度解讀:公司法“股份回購”新規6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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獬推事按: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此次立法具體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市場各主體如何加以應對,本期小灶邀請寶山法院商事審判庭審判長、資深法官朱志磊對上述新規的六大亮點進行深入解讀,以供參考,本期推薦閱讀時間8分鐘。

公司法“股份回購”新規6大亮點

朱志磊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

股份回購, 是公司出於特定目的,將發行在外的股份通過一定方式重新購回的行為。公司通過回購本公司股份,可以為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提供必要的股份儲備,增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有利於提高每股淨資產,提升投資者的投資意願,進一步促進公司的發展完善。

此次專項修改,是在資本市場劇烈震盪和市場環境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進行的,進一步完善並豐富了我國的股份回購制度,賦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權。此次專項修改,有利於優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控制權,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股份回購新舊條款對照

法官深度解讀:公司法“股份回購”新規6大亮點

法官深度解讀:公司法“股份回購”新規6大亮點

1

增加了股份回購的情形

原有的公司法規定,在以下四種情形下可以由公司回購股份,即:

❶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❷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❸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❹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此次公司法專項修改,除了將“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外,保留了其他三種情形,同時還增加了兩種情形,即:

❶ 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❷ 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根據新規,下列幾種情形可以由公司回購股份:

01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減少註冊資本,顧名思義,就是公司減少發行的股份。

這一般發生在公司經營方針和市場需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了使經營規模與資本相稱並減少分派股利的壓力,公司可以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股份並註銷。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02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合併分為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

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進行公司合併的一種法律行為。併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併的公司繼續存在,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在此種情況下,如併入的公司持有接受合併的公司所發行的股份的,接受合併的公司應當收購併入的公司持有的股份。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併組成一個新公司的法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因為之前的公司法人資格均需消滅,即使待合併的公司互相持有對方公司的股份,也不存在公司回購股份的問題。

03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

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因股東會議採取資本多數決的方式形成決議,也就是說,股東會議的決議往往代表持有公司多數股份的大股東的意志。當中小股東對股東會議決議內容持有異議時,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持有的股份。

當然,並不是說中小股東只要對股東會議決議內容不同意就可以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而必須是針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議持有異議時,其中就包括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異議股東應在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達不成協議的,異議股東應在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上述期限的,應當視為異議股東放棄股份收購請求權。

04

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員工持股計劃是指通過讓員工持有本公司股票而使其獲得激勵的一種長期績效獎勵計劃,在此次公司法專項修改前,員工持股計劃一般都是由員工自行出資認購本公司的股份,委託員工持股會管理運作,並由員工持股會直接從二級市場公開購買本公司股票。此次修改後,公司可以通過回購股份的方式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拓展了員工持股計劃的範圍,解決了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難題。

股權激勵是公司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將公司的業績與員工個人收益綁定在一起,形成企業利益共同體向事業共同體的轉變,實現雙方共贏。一般而言,股權激勵僅僅針對少數核心員工,而員工持股計劃往往覆蓋面廣,具有普惠性質。

05

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的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在約定的時間內,公司可以通過回購股份的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以備可轉債持有人選擇轉換成公司股票。

06

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該條款實際上系股份回購的兜底條款,只要上市公司認為系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均可回購本公司股份。

日前,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出臺了《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明確上市公司股價低於其每股淨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的,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當然,該意見僅是三部委提出的指導性意見,並非公司啟動股份回購程序的必要條件,即使不符合該條件,只要是從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的角度出發,都應當允許公司回購股份。

2

簡化了股份回購的程序

原有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此次公司法專項修改,除因“減資” “合併”而回購股份仍需經股東大會決議外,對於因“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用於可轉債” “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之需”等原因而回購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該規定大大簡化了股份回購的程序,賦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權。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在公司股價被低估的情況下,可以徑直通過董事會決議作出回購股份的決議,而不需要經過繁瑣而複雜的股東大會流程,有利於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並實施股份回購計劃,穩定公司股價,進而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合法權益。

但是,該規定未明確董事會通過股份回購決議所需要的同意比例。在此情況下,可以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當然,公司章程也可以就此作出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同意比例應當不得低於過半數的標準。

3

優化了股份回購的交易方式

原有的公司法未對股份回購的交易方式進行明確,此次專項修改明確,因“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用於可轉債”“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之需”等原因而回購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何謂集中交易方式?

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以公開、集中的方式進行買賣的交易方式,是證券流通的主要途徑和證券交易的核心。

根據價格形成機制的不同,集中交易又可分為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

集中競價交易

是指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不斷進入的投資者交易指令進行排序,將買賣指令予以配對競價成交。

大宗交易

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後經交易所確認成交的證券交易。

協議轉讓

是指當事人通過非競價的協議方式轉讓股份,一般包括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情形。

實踐中,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大都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進行,該種方式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交易方式。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可以增加證券交易的流動性,有效維護公司股價,提升投資者的信心,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4

取消了回購資金的來源限制

根據原有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此次專項修改刪除了該規定,對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未作限制。

也就是說,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除了使用公司的稅後利潤來回購外,公司還可以通過其他渠道融資後進行回購。前述

《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明確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債券等多種方式,為回購本公司股份籌集資金,鼓勵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回購公司股份提供資金方面的支持。

三部委出臺該意見,是對當前證券市場的呵護,有利於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允許上市公司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回購股份,必然加大了公司經營的資金槓桿,是否會導致公司經營風險的集聚並放大,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5

延長了回購股份的庫存期

對於因“減資”而回購股份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此次專項修改未作變更。

對於因“合併”“異議股東請求收購”而回購股份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註銷,此次專項修改亦未作變更。

對於因“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用於可轉債”“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之需”而回購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註銷。

延長回購股份的庫存期,可以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權,有利於公司加強市值管理,維護股價穩定。通過庫存本公司的股票,有利於公司在是否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上作充足準備,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的長遠健康發展。

6

提高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

原有的公司法規定,因獎勵職工而回購股份的,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因“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用於可轉債”“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之需”而回購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

提高持股比例,大大加強了公司回購股份的力度,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同時,公司大量持有本公司股份,可以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避免“野蠻人”的侵入,維持公司控制權的穩定,為公司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一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二 對公司法有關資本制度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權,有利於促進完善公司治理、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配套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督促實施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保證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查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防範市場風險,切實維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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