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全都判死刑,也消滅不了人販子

很多人都在呼籲對人販子必須判死刑,說是這樣才能根除拐賣孩子的現象。這個問題,我之前已經回答過很多次,覺得還是有必須再多說幾句。

對於人販子,當然應該嚴懲。從情感上來講,即便把人販都判死刑,也不一定就能解恨,因為他們的行為對於被拐孩子及家人的影響,造成的傷害太深太重,並且幾乎無法逆轉或彌補。

但理性去思考這個問題:人販子只要抓到就絞死或槍斃,他們就能絕跡嗎?從古至今,犯死罪的那些人,哪個不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可他們為什麼還要執意而為?

原因很簡單:因為他們覺得那樣可以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可以從中獲益。這個“益”,可以是金錢,可以是報復,可以是出氣,也可以是報仇。更重要的,是覺得自己不一定會被抓到。

有人覺得,刑罰重了,做這個事的人就會少很多。其實,這只是一廂情願的假設。如果真實施了,你就會發現:除了他們的行動更隱秘更極端、人販子更難抓、警察付出的代價更大、孩子更難被解救、更容易被滅口等等,這種罪行根本無法徹底消除。只要有足夠的利潤,任何人都可以為任何事鋌而走險,這是人的本性。

我們不妨從另外一個思路稍微動動腦子去思考一下:為什麼那些歐美髮達國家幾乎看不到拐賣孩子的現象?是他們的文明程度高?人口綜合素質高?刑罰夠嚴厲?

只要不是白痴就應該知道:當然不是。原因其實很簡單:因為沒有買家。沒有買家,誰還會去拐賣孩子?有病麼?

那麼問題的關鍵就來了:這些國家為什麼沒有買家?難道他們就沒有需要收養或領養孩子的家庭?廢話!當然有,而且非常多。您好好想想:關於那些老外領養孩子的新聞,我們看過的少嗎?

所以,我覺得我們可能有必要好好想想這個問題:這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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