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貫徹落實公司法修改決定 依法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爲

证监会:贯彻落实公司法修改决定 依法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全浩)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0月26日晚間,證監會表態稱,證監會將認真貫徹落實《修改決定》,依法規範與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併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重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此次修改主要聚焦三個方面,一是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二是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三是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範要求。

證監會認為,《修改決定》進一步夯實和完善了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為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一是有助於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修改決定》允許公司選擇適當時機回購本公司股份,將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調整股權結構和管理風險的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和投資價值,推動公司治理體系建設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是有助於健全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深化金融改革。《修改決定》通過增加回購情形,為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以及發行可轉債提供股份來源,既有利於上市金融企業建立長效激勵機制,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利益共同體,提高企業資本運營效益,提升投資者回報能力;也有利於增強可轉債品種的便利性,拓展公司融資渠道,改善公司資本結構,完善資本市場功能。

三是有助於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允許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整體價值及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有利於增厚每股淨資產,夯實估值的資產基礎,健全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促進資本市場整體平穩運行。

證監會表示,證監會將系統梳理有關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規則,對於繼續適用的要嚴格執行,對於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時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規則,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購股份的持有、回購股份的轉讓、回購股份的註銷等事項。

證監會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利用股份回購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違法、“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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