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對於影響生活的噪聲汙染,能否要求賠償?

某居民家不遠處有個加工廠,噪聲汙染嚴重,擾亂了正常生活。居民多次與加工廠交涉,均未能解決問題,後又找到市環保局,環保局對噪聲進行監測。認定加工廠白天和夜間均超過了國家關於居民區允許噪音級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的規定。


居民對於影響生活的噪聲汙染,能否要求賠償?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超過一定限度就會造成噪聲汙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2條規定,環境噪聲汙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現象。《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法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噪音排放單位如果違反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妨礙他人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造成了損害,則應負法律責任。

環境噪聲汙染侵害了他人的安寧權。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應如何確定?對這些問題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所突破。我們認為,噪聲汙染的確給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方面的痛苦,如果責令侵害人適當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撫慰金,既在客觀上懲罰了噪聲汙染的致害人,又在一定程度上補償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失,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當然這裡的精神損害賠償需堅持以撫慰為主,以補償為輔的原則,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賠償數額有所限制。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環境損害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這裡的賠償損失,通常限於財產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對精神損害給予適當賠償,也是應該的。

居民對於影響生活的噪聲汙染,能否要求賠償?


專業: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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