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凱:淺析監所檢察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一、監所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力量不對等,監督效果不佳。由於級別上的原因,監所檢察部門發現問題後能夠採取的措施有限,提出的有些問題不能引起相關部門的足夠重視,使得監督流於形式,影響監督權威,大大降低了監督效果。同時,由於部分基層院當前編制不足,人員較少,派駐檢察隊伍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執法水平偏低、偵查技能偏弱和人員老化、數量偏少等問題,近兩年雖然在人員上進行了部分調整,情況有所改變,但人員整體素質與工作職責要求之間上存在著明顯的差距,不適應新時期監所檢察工作需要。(二)立法不完善、監督措施不健全,與監所檢察工作需要不適應。由於有關法律規定過於原則,駐所檢察機關對看守所執行刑罰活動及監管活動的監督,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導致執法監督缺乏力度。特別是由於社會形勢和國家法制建設的發展,駐所檢察法制建設已不適應工作的需要,使駐所檢察室對刑罰執行活動和監管活動監督缺乏可操作性,致使駐所檢察室對於監管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後,卻不能收到較好的糾正效果。

二、監所檢察監督方式改革方向

(一)檢察職能與依法治國相結合。駐所檢察室要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糾正看守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看守所嚴格、依法、文明、科學管理,保障國家法律在看守所得到正確統一實施;加強對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質量,促進看守所秩序的穩定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通過依法監督糾正監管人員的違法行為,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使人權保障在訴訟過程和刑罰執行中得到體現,使依法治國方略在監管改造場所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二)檢察職能與“嚴管、嚴打”整治相結合。堅持配合看守所開展“嚴管、嚴打”整治鬥爭,嚴厲打擊在押人員的再犯罪活動,維護監管場所的安全與穩定。駐所檢察室要增強政治責任感,把維護監管秩序和看守所安全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對暴獄、行兇殺人等重大惡性案件,應及時有力地打擊反改造分子的囂張氣焰。對看守所內的"牢頭獄霸"現象,堅決遏制,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安全防範檢查,及時瞭解獄情動態,對易發生問題的重點部位、重點人員經常進行檢查,發現事故苗頭,積極協助看守所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重大事故、違法犯罪的發生。(三)檢察職能與維護權益相結合。駐監所檢察室要切實承擔起法律賦予駐所檢察刑罰執行監督和監管活動監督的職責,採取措施,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重點檢查、糾正違法辦理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私放在押人員以及嚴重侵犯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做到發現一起,糾正一起,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確保看守所的安全與穩定。

三、完善監所檢察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相關立法,加強監所檢察監督職能。儘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詳細規定監所檢察的業務範圍和工作程序,如規定被監管人員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期間,檢察機關享有知情權和調查權,有權詢問監管人員和被監管人員,有權調取羈押檔案,監所應在一定期限內提供等內容。(二)加強預防,建立糾正監管活動違法的長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權利告知制度,包括告知歷次法律程序的發生和變化。完善檢察官定期接待、會談、受理申訴、回訪的工作機制。建立"牢頭獄霸"信息庫和預防機制。"牢頭獄霸"在監所內的表現形式,無非是“屢次進宮”人員、羈押時間較長人員,暴力性犯罪人員。所以應全面掌握在押人員信息,建立信息庫,加強關注。同時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如建議實行在押人員睡覺鋪位輪換、定期調換監房、傷痕鑑定等制度,杜絕“牢頭獄霸”產生的溫床。建立民警執法檔案和定期評議制度。改變以往事發才被動監督的消極方式,制定看守所民警的個人執法檔案,將發現的問題、提出的糾正意見,反饋情況登記在案,定期彙總分析。對看守所管理績效、改進措施等各方面工作進行評議,評議報告同時抄報其上級主管部門。(三)提高駐監所幹警素質,建立監所檢察人才培養機制。監所檢察干警要切實把監所檢察當作一項使命完成好,盡職盡責地維護法律在刑罰執行環節能得到公正、公平實施。同時,要加強業務學習,提高監督能力。監所檢察部門業務涉及到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監督對象具有特殊性,監督內容具有廣泛性,這都要求監所檢察干警必須具備過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要通過業務培訓、專題講座、崗位練兵等多種形式提高監所幹警的業務理論水平,另外還可以通過經驗交流會、案件評析會等形式總結辦案件中一些好的做法與教訓,提高監所幹警收集證據和依法運用偵查謀略的能力。要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熟練掌握與日常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提高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特別是解決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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