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應該判給誰?

夫妻離婚,孩子應該判給誰?


來某、王某兩當事人原系夫妻,因婚前缺乏瞭解,婚後生活不盡如人意,最後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離婚。由於兒子剛8個月尚在哺乳期內,法院判決孩子跟隨母親生活由母親撫養。來某不服法院判決,偷偷把兒子接到父母家,並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拒絕王某看望孩子。對此,王某曾向公安機關報警、向區婦聯求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都沒有結果。之後,來某以兒子已滿兩週歲不再屬於哺乳期,且一直跟隨自己及爺爺奶奶生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受理此案後,主辦法官沒有直接安排開庭審理,而是尋找問題的關鍵,通知當事人雙方來法院,組織了一次面對面的深情調解。首先,法官向孩子父親說明離婚判決早已生效,孩子判由母親撫養,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同時,法官說明,孩子的母親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又是研究生學歷受過良好的教育,相對於無固定工作的父親來說,更有利於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其次,法官還指出,對孩子來說,最重要的不是孩子的撫養權在誰手裡,而是讓孩子擁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經過法官這一番深情調解,來某深感自己之前偷偷藏匿孩子的行為荒唐至極。他表態,回家就把孩子送回母親身邊。最終,一場鬧得不可開交的撫養權變更糾紛案,在辦案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和解:來某自2018年2月至兒子18歲時止每月給付兒子撫養費800元,王某也答應每月讓來某探視兒子1至2次。

說 法

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撫養權歸誰?這是每個關心孩子未來成長的父母都會考慮的問題。下面筆者從四方面來談談這一問題,以供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母方。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子女才隨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四是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是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三是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這裡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四是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五是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六是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七是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應當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所以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這個時候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子女會按照自己更加親近的感情進行選擇,這樣會得到更好的照顧。

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可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主要考慮這麼幾個因素:孩子的年齡,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雙方的受教育程度,孩子的意願(指年齡稍大且能進行意思表示的孩子),孩子的生活習慣,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撫養意願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等等,但總的原則是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某方是否利於孩子未來的成長。

本案中,法院先前將兒子的撫養權判決給母親王某,主要考慮其才八個月,尚在哺乳期,有利於其發育成長。後在法官主持下來某放棄訴訟請求,與王某達成和解協議,也是考慮到王某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又是研究生學歷,更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教育環境,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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